股東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的認定

釋義

2017年8月25日發佈並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法釋〔2017〕16號)專門對公司決議不成立相關規範進行了規定,主要有:

第一條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有原告資格的人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前款規定訴訟的,可以列為共同原告。

第五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據此,“公司決議不成立糾紛”為公司決議糾紛下一個新的案由,並將出現越來越多的類似爭議與糾紛。

管轄

因公司決議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則上以《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相關規定位基礎,但要綜合考慮公司所在地等因素來確定管轄法院。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1條、第3條、第5條

案例:律曄等與北京華美歐國際旅遊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決議不成立糾紛案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案 號:(2017)京0105民初57803號

案 由:公司決議不成立糾紛

裁判日期:2018年02月07日

裁判要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並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的幾種情形進行了詳細列舉,符合相關情形的,當事人可主張決議不成立。

基本案情

北京華美歐國際旅遊有限責任公司(“華美歐公司”)於2011年8月17日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東城分局登記成立,公司成立時的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註冊資本為3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喻國通,股東為喻國通、律曄,其中喻國通的持股比例為80%,律曄的持股比例為20%。2016年5月20日,華美歐公司的股東由喻國通、律曄變更為喻國通、律曄和北京祥雲鳳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祥雲鳳凰公司”),持股比例變更為喻國通為24%,律曄為6%,祥雲鳳凰公司為70%。2016年6月23日,華美歐公司的公司類型變更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由30萬元增加為1000萬元。2017年7月14日,華美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喻國通變更為蘇豔秋,執行董事、總經理由喻國通變更為蘇豔秋,監事由律曄變更為張XX。

《華美歐公司章程》規定:……第九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十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於每年三月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一條召開股東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在華美歐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有一份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華美歐公司第一屆第2次股東會決議,形成決議內容如下:1、同意免去喻國通的執行董事職務;2、同意免去律曄的監事職務;3、同意選舉蘇豔秋為執行董事;3、同意選舉張XX為監事;5、同意解聘喻國通的經理職務;6、同意聘任蘇豔秋為經理。全體股東簽字或加蓋公章處有祥雲鳳凰公司的公章。

2017年7月6日,華美歐公司向祥雲鳳凰公司、喻國通、律曄送達《關於召開臨時股東會的通知》,稱“我公司定於2017年7月21日召開臨時股東會,現將本次會議議題及基本情況通知如下:一、本次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為2017年7月21日10:00;會議地點為北京市朝陽區小關北里XXXXX室;召集人為祥雲鳳凰公司;主持人為司鳳朝;召開方式為現場會議、現場投票表決。二、會議議題:1、公司2017年上半年工作總結匯報;2、2018年業務計劃;3、變更華美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事宜。

庭審中,華美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2017年6月15日的《華美歐公司股東會決議》和《未到場說明》,證明已經按照法定程序於2017年5月31日通知全體股東召開臨時股東會,程序合法。

《華美歐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為:“根據15天前的通知,2017年6月15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了華美歐公司第1屆第1次臨時股東會會議,會議應到3人,實到1人,出席股東持股比例為70%,會議在召集和表決程序上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形成決議如下:1、免去喻國通的執行董事職務;2、免去律曄的監事職務;3、選舉蘇豔秋為執行董事;3、選舉張XX為監事;5、解聘喻國通總經理職務;6、聘任蘇豔秋為經理。”該決議的股東簽字或加蓋公章處有祥雲鳳凰公司的公章。

《未到場說明》內容為:“華美歐公司於2017年6月15日召開臨時股東會,股東會主要就變更華美歐公司法人代表等事宜並作出現場投票表決,會議決議如下……並於2017年5月31日通知全體股東:祥雲鳳凰公司,喻國通和律曄參加,全體股東已經知曉上述內容並且同意上述內容,但是喻國通先生因心臟病住院和律曄女士因工作請假未到場,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公司持股比例超過三分之二,此次會議有效,因喻國通先生和律曄女士無法到場所引起的一切責任,公司自行承擔。”喻國通、律曄對上述兩份證據的真實性,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認為均系華美歐公司自行作出,並沒有提供通知喻國通、律曄參會的證據。

庭審中,華美歐公司還向法院提供了2017年8月28日、2017年9月4日祥雲鳳凰公司向華美歐公司高管等人發出的《關於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提議》以及向喻國通、律曄發出的2017年9月13日的《關於召開臨時股東會的通知》,證明祥雲鳳凰公司要求華美歐公司高管召開臨時股東會,但華美歐公司高管拒絕履行義務,因此華美歐公司提議於2017年9月29日召開臨時股東會。喻國通、律曄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認可,合法性、證明目的均不認可。

華美歐公司還向法院提供了與喻國通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已經通知喻國通召開臨時股東會,喻國通、律曄對該聊天記錄真實性、合法性、證明目的均不認可。

華美歐公司還向法院提供了華美歐公司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臨時股東會決議,證明喻國通、律曄要求恢復登記沒有事實基礎,決議內容為:……股東會應到3人,實際到會1人,佔股總數70%……形成以下決議:一、撤銷喻國通、蘇豔秋執行董事職務,選舉李X為新的執行董事;二、撤銷律曄、張XX監事職務,選舉鄭X為新的監事;三、決定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李X;四、同意根據上述的修改事項修改公司章程。全體到會股東簽字、蓋章處加蓋有祥雲鳳凰公司的公章。華美歐公司稱現在正在根據該份股東會決議進行相應的工商登記變更,尚未完成變更。喻國通、律曄對該份股東會決議的真實性認可,但對合法性、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根本沒有收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通知,是否召開會議不清楚,而且上述股東會決議是在2017年7月14日之後作出,對本案無影響,與本案無關。

庭審中,華美歐公司還提交了客戶月結清單、兩份快遞單,證明2017年7月6日分別向喻國通、律曄郵寄了2017年7月21日召開股東會的通知,以及2017年9月13日分別向喻國通、律曄郵寄了2017年9月29日召開股東會的通知。喻國通、律曄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客戶月結清單是由第三方公司出具,真實性無法核實,且只是月結清單,是結算問題,月結清單上也沒有出現喻國通和律曄的信息,故不能證明快遞的真實郵寄情況以及實際簽收情況,2份快遞單上也只顯示了名稱,無法顯示任何信息,喻國通、律曄認可確實收到關於2017年7月21日召開會議的通知,認為該證據恰好證明華美歐公司在2017年7月14日的股東會並未實際召開,而是為了進行工商登記變更而製作的決議。

庭審中,經詢,華美歐公司稱對於2017年7月14日的股東會決議中的內容確實召開了股東會進行表決,只是實際召開股東會的時間是2017年6月15日,在召開股東會之前,喻國通和律曄在華美歐公司上班,由公司的行政主管向二人進行的口頭通知,但並未提供證據。華美歐公司認可並沒有召開2017年7月14日的股東會,華美歐公司稱該次股東會決議內容之所以與2017年6月15日的會議一樣,是因為華美歐公司在2017年7月14日前往工商行政部門進行工商登記變更時,工商行政部門要求華美歐公司提供股東會決議內容,但是華美歐公司找不到2017年6月15日的那份決議了,因此就補了一份股東會決議,內容就是2017年6月15日的股東會決議內容,實際就是同一份股東會決議,只是在7月14日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時把日期填寫為當日。華美歐公司稱2017年7月6日的召開股東會決議通知是後補的,對於該通知中所說的7月21日的股東會是否實際召開,華美歐公司先稱通知中所稱的定於2017年7月21日召開的股東會未召開,後稱召開了但認為與本案無關。

另查明,華美歐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還有兩份股東會決議,一份名稱為《華美歐公司股東會決議》,無具體作出時間,內容為:1、同意增加新股東祥雲鳳凰公司;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全體股東簽名處有律曄、喻國通簽名。另一份名稱為《華美歐公司股東會決議》,無具體時間,內容為:1、同意註冊資本變更為1000萬元,變更後的出資情況為:股東祥雲鳳凰公司出資700萬元,股東律曄出資60萬元,股東喻國通出資240萬元;2、同意由祥雲鳳凰公司、律曄、喻國通組成新的股東會;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全體股東簽字處有律曄、喻國通簽字,並有祥雲鳳凰公司加蓋公章。喻國通、律曄認可上述兩份股東會決議中的簽名均系其二人所籤。

喻國通、律曄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確認華美歐公司於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第一屆第2次股東會決議不成立;2、判令華美歐公司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恢復華美歐公司股東為喻國通、律曄,法定代表人為喻國通,註冊資本登記為30萬元的登記狀態,祥雲鳳凰公司履行協助義務。

裁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5民初57803號民事判決:一、被告北京華美歐國際旅遊有限責任公司於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第一屆第二次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二、駁回原告喻國通、原告律曄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五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根據華美歐公司章程的規定,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可知更換和選舉執行董事(在本案中即為法定代表人)屬華美歐公司股東會職權,應當召開股東會,並且按照華美歐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華美歐公司認可在2017年7月14日並沒有召開股東會,但認為2017年7月14日股東會決議的內容是依據2017年6月15日的股東會決議後補的,稱2017年6月15日的股東會實際召開,並且已經通知了喻國通、律曄,並且提供了《未到場說明》作為證據,稱2017年5月31日通知過喻國通、律曄參加股東會,但是該證據屬於華美歐公司的單方陳述,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相關人員在召開2017年6月15日的股東會之前通知過喻國通、律曄,故對於華美歐公司認可的2017年7月14日的股東會並未實際召開,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對於華美歐公司所稱的2017年6月15日實際召開股東會,華美歐公司提供的證據亦無法證明,況且如果真如華美歐公司所說其在2017年6月15日實際召開了股東會,即使在辦理工商登記時無法找到2017年6月15日的股東會決議,在遞交材料時需要補交一份,亦應當尊重會議召開的實際時間,而不是填寫辦理當天的時間,故對於華美歐公司的意見,法院不予採信。

而事實上,華美歐公司又在2017年7月6日向喻國通、律曄發出2017年7月21日召開股東會的通知,其中對於表決事項中亦有變更華美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事宜,該通知發出的時間、股東會召開的時間以及表決事項亦與前兩個股東會決議互相矛盾,故法院認為華美歐公司2017年6月15日、2017月7月14日均未實際召開相應的股東會,故華美歐公司於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第一屆第二次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對於華美歐公司所稱,其已經於2017年9月29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作出新的股東會決議,已經改變了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喻國通、律曄要求確認2017年7月14日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沒有意義一事,法院認為即使華美歐公司再次作出新的股東會決議,但是並不能因此否認其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存在不成立的情形,故對其說法,法院不予採信。

關於喻國通、律曄要求華美歐公司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恢復華美歐公司股東為喻國通、律曄,法定代表人為喻國通,註冊資本登記為30萬元的登記狀態,祥雲鳳凰公司履行協助義務一項,與本案非屬同一法律關係,且上述登記事項涉及華美歐公司的其他多份股東會決議,在上述登記事項所涉及的相關股東會決議未被依法確認不成立、無效或撤銷之前,喻國通、律曄的該項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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