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撞傷行人,卻要行人賠償30萬 合理嗎?

在生活中應當遵守交通規則,騎車或者開車應當禮讓行人。即使有的行人橫穿馬路,駕駛員也應當主動避讓。如果不避讓的話,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的。   

行人被車輛撞傷,應當及時報警,經過公安機關進行事故處理,且不可擅自做主,甚至於鬧事而造成事端。


騎車撞傷行人,卻要行人賠償30萬 合理嗎?

曾經有一個行人張某被車輛撞傷後,其不是採取合法的方式,而是動手毆打肇事者,將肇事者打傷住院。結果張某從一個有理者變成了一個無理者。   

事情大概經過是這樣的:   

2019年7月15日晚11點多,李某下班後騎兩輪電動車從港口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安居苑路口東側時,碰到醉酒的被告人張某,當時被告人正在橫穿馬路,李某躲閃不及發生相撞。   

李某倒地後還沒有起來,被告上前就打,與被告同行的朋友也上前打李某。李某左眼受傷,眉骨骨折,身上和腿上多處受傷。後來李某父母趕到後被告人才停止毆打。李某傷後被送到縣醫院住院治療半個月,後又轉到上海市第九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0多天,共花費15萬多元,現仍需治療。


騎車撞傷行人,卻要行人賠償30萬 合理嗎?

從這個事件可以看出:發生交通事故時,騎車人李某是有一定責任的,張某一開始是一個被害人。但是張某受傷後,卻又將李某毆打成輕傷。   

現在張某因構成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等待法院判決。張某就從一個受害者變成了一個被告人,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且還要賠償李某經濟損失。   

交通事故與故意傷害,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相互抵消。


騎車撞傷行人,卻要行人賠償30萬 合理嗎?

現在李某要求被告人賠償30萬元,而被告人張某因為一時衝動、不顧法律,落得個被判刑賠錢的下場,也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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