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再艱難,違法非捷徑

轉自: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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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好的青春年華里

也許我們都曾飽含著赤誠理想

滿懷創業激情,有個“當boss”的夢

創業再艱難,違法非捷徑


年輕人創業固然自由

未來前景一片光明


可是,如果稍不注意走上歪道

前路等著你的就是“法律的牢籠”

......


2016年,上海某高校學子陳某自主創業,創辦了一家互聯網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軟件定製和推廣。


2017年起,陳某以營利為目的,製作開發並出售“某全自動改密綁定賬號工具”、“某多線程智能蹲點加好友器”、“某最新頻道隱身監聽器”三款具有干擾、破壞某語音程序正常功能的外掛軟件。截至案發,其銷售上述外掛軟件違法所得共計93980元。

廣東鑫證司法鑑定對上述三款程序進行了鑑定,該三款程序均干擾了某語音程序的正常運行,屬於破壞性程序。


2018年11月

被告人陳某被抓獲,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19年1月

陳某家屬代其向受害公司進行了賠償,並取得該公司諒解


2019年6月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向鼓樓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及被告辯護人辯稱


1.司法鑑定的程序版本和本案證據中可能銷售的程序版本並非同一款軟件,不能認定為破壞性程序;2.陳某的行為應構成非法經營罪,陳某家屬已經代其對受害單位進行了賠償並取得諒解,對自己的行為也有了深刻的認識,應從輕處罰。

瞭解了事情的經過

法院又是如何認為的呢?


法院認為:

證人谷某、溫某與被害單位員工劉某的證言、以及被告陳某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證實,陳某製作並銷售了三款程序。陳某具體銷售的軟件版本即便與鑑定版本有不同,但其功能、原理並沒有改變,操作與使用目的未進行更改,增加了某語音程序本身不具有的隱身、自動添加好友等功能,干擾了該程序的正常運行,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規定,故意製作、傳播破壞性程序,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依法應予懲處。陳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責令被告人陳某退出違法所得93980元予以沒收,扣押在公安機關的作案工具電腦主機19臺、服務器8臺、監控主機1臺予以沒收。


鼓小助有話說


本案的被告人陳某有技術、有學歷,本該有美好的前程。最終卻因為走“捷徑”,誤入歧途,受到法律的嚴懲,讓人不禁感到惋惜。雖知創業多有不易,但縱有萬般艱難,也不能為了暫時的眼前利益踏上違法犯罪的不歸路。創業多艱,更要堅守法律底線,樹立守法意識,堅決不能觸碰違法犯罪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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