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再艰难,违法非捷径

转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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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好的青春年华里

也许我们都曾饱含着赤诚理想

满怀创业激情,有个“当boss”的梦

创业再艰难,违法非捷径


年轻人创业固然自由

未来前景一片光明


可是,如果稍不注意走上歪道

前路等着你的就是“法律的牢笼”

......


2016年,上海某高校学子陈某自主创业,创办了一家互联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定制和推广。


2017年起,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开发并出售“某全自动改密绑定账号工具”、“某多线程智能蹲点加好友器”、“某最新频道隐身监听器”三款具有干扰、破坏某语音程序正常功能的外挂软件。截至案发,其销售上述外挂软件违法所得共计93980元。

广东鑫证司法鉴定对上述三款程序进行了鉴定,该三款程序均干扰了某语音程序的正常运行,属于破坏性程序。


2018年11月

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1月

陈某家属代其向受害公司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该公司谅解


2019年6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向鼓楼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及被告辩护人辩称


1.司法鉴定的程序版本和本案证据中可能销售的程序版本并非同一款软件,不能认定为破坏性程序;2.陈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陈某家属已经代其对受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对自己的行为也有了深刻的认识,应从轻处罚。

了解了事情的经过

法院又是如何认为的呢?


法院认为:

证人谷某、温某与被害单位员工刘某的证言、以及被告陈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陈某制作并销售了三款程序。陈某具体销售的软件版本即便与鉴定版本有不同,但其功能、原理并没有改变,操作与使用目的未进行更改,增加了某语音程序本身不具有的隐身、自动添加好友等功能,干扰了该程序的正常运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93980元予以没收,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9台、服务器8台、监控主机1台予以没收。


鼓小助有话说


本案的被告人陈某有技术、有学历,本该有美好的前程。最终却因为走“捷径”,误入歧途,受到法律的严惩,让人不禁感到惋惜。虽知创业多有不易,但纵有万般艰难,也不能为了暂时的眼前利益踏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创业多艰,更要坚守法律底线,树立守法意识,坚决不能触碰违法犯罪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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