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朗繼承法實務」代書遺囑中,哪些人不能當見證人?

Who can't be a witness in a will?

「索朗繼承法實務」代書遺囑中,哪些人不能當見證人?

【索朗繼承法實務】代書遺囑中,哪些人不能當見證人?(該圖片來源於網絡)

一、案例回顧。

被繼承人李某與姚某系夫妻關係,李某1、李某2系二人的婚生女。李某1提交的《個人房屋權屬信息表》顯示,位於××區房,權利人為李某,業務細項:房改售房。系李某與姚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

李某尾號為9873的賬戶顯示:2019年7月2日向李某2轉款90074.00元;2019年7月4日向姚某轉款470327.90元;華夏銀行轉賬回單顯示,2019年7月6日,李某尾號為8133的賬戶向姚某尾號為3484的賬戶轉款200123.33元。以上共計760525.23元。

李某於2019年8月5日因病去世。

2019年7月12日的《遺囑》一份,主要載明“立遺囑人:李某……本人目前擁有的主要財產和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區房,以我或者姚某名義在各銀行等金融機構開戶賬號內各類存款及利息、購買的理財產品及收益等(包括附件所列)都屬於我與姚某的共同財產本人去世後,包括但不限於上述所列舉的本人屆時實際擁有的全部財產及權益,均由李某1個人繼承……等內容”,該《遺囑》底部有:立遺囑人“李某”、見證人“田某”及代書人“白某”字樣。

「索朗繼承法實務」代書遺囑中,哪些人不能當見證人?

【索朗繼承法實務】代書遺囑中,哪些人不能當見證人?(該圖片來源於網絡)

二、法院觀點。

2019年7月12日的《遺囑》是否有效?

見證人白某、田某與李某1的愛人系朋友,與李某1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代書遺囑的見證人,且該份《遺囑》系打印件,不符合代書遺囑的要求,故認定案涉代書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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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朗繼承法實務】代書遺囑中,哪些人不能當見證人?(該圖片來源於網絡)

三、律師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本案中,涉案遺囑系打印件,並非代書人書寫,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且見證人白某、田某與李某1有利害關係,故本案中《遺囑》無效。

律師提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實踐中,遺囑人往往會找“熟人”擔任見證人,但熟人有可能是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從而導致遺囑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而不被法院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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