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小產權房(農村房產)是否可以視為共同財產分割?


離婚時,小產權房(農村房產)是否可以視為共同財產分割?

什麼是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是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產權證是由鄉政府或者村委會頒發,沒有房產證。

那麼,小產權房在離婚時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儘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但這一規定是建立在爭議房屋有國家合法產權基礎上的,而小產權房屋不可能取得商品房的產權,法院不會將其作為商品房進行分割,但可以對房屋本身具有的財產權益進行分割。因為購買時不是按照有商品房產權的房屋價格購買的,所以分割時也不能按照有商品房產權房價格來對待。不過,房屋畢竟有一個增值因素,雙方對爭議小產權房屋的市場價可以進行議價,議價不成時還可以進行重置價評估,使用房屋的一方應給對方適當補償。

對於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小產權房屋,法院會根據該小產權房的具體情況以不同的方式處理:

1、對於已被有權機關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不予處理;但違法建築已經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對其所有權歸屬做出處理。

2、對於雖未經行政準建,但長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房屋,可以對其使用權歸屬做出處理。

3、在僅能處理使用權時,法院會向當事人釋明並允許當事人變更相關訴訟請求。在處理相關房屋的使用權時,能分割的進行分割,不能分割的進行折價補償,房屋折價時可採用競價方式確定價格。

總的來說,小產權房是沒辦法視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但是可以處分使用權,擁有使用權的一方給對方適當補償。

同時,若小產權房產生租金等收益,亦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以上就是關於小產權房在離婚時能否分割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其他需要了解的,可以聯繫我們的專業婚姻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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