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小花普法> 【原創】第1期:“網絡+快遞”販毒新模式, 對於接收毒品快遞的吸毒者如何定性?


<檢小花普法> 【原創】第1期:“網絡+快遞”販毒新模式, 對於接收毒品快遞的吸毒者如何定性?


今天,我們先來聊一聊:

德宏檢察官改變偵查機關運輸毒品定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訴的案例.......‍

快遞送貨上門

這一模式已經成為販毒活動主要方式‍之一

<檢小花普法> 【原創】第1期:“網絡+快遞”販毒新模式, 對於接收毒品快遞的吸毒者如何定性?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和現代物流、寄遞行業的快速發展,犯罪分子嘗試通過網絡聯繫,並利用物流、寄遞實施毒品犯罪,這些行為不僅便捷了犯罪的途徑、降低了犯罪的成本,而且導致發現、監控犯罪以及偵查取證的難度越來越大,給偵緝工作和犯罪認定增添了難度。


<檢小花普法> 【原創】第1期:“網絡+快遞”販毒新模式, 對於接收毒品快遞的吸毒者如何定性?


2019年5月,境外緬甸毒販利用邊境中國學生在瑞麗市某快遞公司多次郵寄藏匿有毒品的包裹,收件地址遍及全國各地。公安機關成立多個專案組,分別在廣東東莞、江西宜春、遼寧大連、河北張家口、福建莆田、河南許昌抓獲多名接收毒品快遞的吸毒人員,當場查獲包裹內藏匿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公安機關以涉嫌運輸毒品罪將接收毒品快遞的吸毒者移送審查起訴。


德宏州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審查案件材料後認為,案件中的吸毒者通過百度貼吧廣告,與境外毒販微信聯繫的目的在於購買並接收寄遞來的毒品,對毒販交付運輸毒品的行為不起支配作用,也沒有與毒品販共同交付運輸毒品,其行為亦不構成運輸毒品罪。故吸毒者接收內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的行為應定性為非法持有毒品罪。


2020年3月,第二檢察部對公安機關移送的運輸毒品罪定性進行了改變,對接收毒品快遞的吸毒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訴。‍


檢小花釋法:

《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武漢)規定:“購毒者接收販毒者通過物流寄遞方式交付的毒品,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遞的毒品而代購毒者接收,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購毒者有實施販賣、運輸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


實踐中,當面交付的販賣毒品犯罪,販毒者為送貨而運輸毒品的行為屬於其毒品交付行為的組成部分,購毒者原則上不對販毒者實施的運輸毒品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不能將購毒者、販毒者認定為運輸毒品的共犯。同理,在販毒者通過物流寄遞方式交付毒品的情況下,一般也不應將購毒者、販毒者認定為運輸毒品罪的共犯,否則所有接收毒品的購毒者(包括因吸食而少量購買毒品者)都將構成運輸毒品罪,會造成打擊面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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