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開庭後,檢察官希望錄製的“庭後感”能讓更多人警醒!

“檢察官,我寧願被追究刑事責任,也沒法賠這筆錢啊!”2020年4月8日,由宣城市檢察機關提起的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的民事公益訴訟案庭審後,案件的被告劉某某這樣對檢察官說。

此前,劉某某曾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然而,這並沒有讓劉某某反思警醒,而是因再一次實施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走上了法庭的被告席。庭審中,他認可了自己非法捕撈的行為,但是他不明白為什麼這一次漁業行政部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後,檢察機關還要對其提起公益訴訟,且提出要其賠償4萬多的生態修復費?他認為這筆費用過高,這也是本次庭審的爭議焦點。

宣城市檢察機關調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劉某某在明知港口灣水庫為禁漁區和處於禁漁期情況下,未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寧國市青龍灣水庫水域內使用網具捕撈光倒刺䰾魚、鱖魚、鱅魚、草魚、甲魚等水產品共23.7公斤。

2019年11月25日,寧國市農業農村局受檢察機關委託,出具《關於劉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對港口灣水庫水域漁業資源損害評估及補償修復意見》:劉某某在禁漁期的禁漁區內實施非法捕撈行為,已致使漁業資源補充群體資源量下降,從而間接導致保護區的漁業資源衰退,為了補償非法捕撈對港口灣水庫水域漁業資源造成的損失,建議選擇針對性實施受損物種人工繁殖放流的方式,經中國水產研究院淡水漁業研究中心專家評估,補償金額為45928元。

宣城市檢察機關認為,劉某某在明知港口灣水庫為禁漁區和處於禁漁期情況下,未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實施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的侵權行為,威脅到魚種生存和種群繁衍,破壞了當地漁業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劉某某應承擔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45928元的訴訟請求。

“也許劉某某會困惑,不過是網幾條魚換幾個錢的小事,檢察機關為什麼要大費周章提起訴訟,我們要回應的是,生態環境遭到破壞,不是做出處罰給予警告就能了事的!生態遭到破壞,侵權人就應當予以修復。檢察機關提起訴訟,既是保證生態得到有效恢復的需要,同時也是對包括劉某某在內的肆意破壞生態環境的個人和單位的警醒,破壞生態易,修復生態難,為蠅頭小利將付出巨大代價,且行且珍惜!”公益訴訟檢察官在發表出庭意見的時候鄭重呼籲,每個人都要增強環保意識,法律意識,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決不能以破壞環境為代價。

法院宣佈此案將擇日裁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