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因何修改?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入市差別在哪?

眾所周知,新《土地管理法》已經自2020年1月1日施行。關於《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原因,主要有四點,律師將進行系列解讀。

本文解讀修改原因之二:同樣是建設用地,國有的和集體的卻不能同等同價同權入市。

《土地管理法》因何修改?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入市差別在哪?

城鄉土地二元結構的歷史

土地都是我國的土地,為什麼還要區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這和國家的經濟體制有關,要從建國開始說起。

新中國剛成立時,處於才從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的泥淖中掙脫出來的一個過渡階段,要多落後有落後。國家領導人肩負著讓老百姓過上好日子的壓力和重擔,必須要建立起一個強大的社會主義國家。

目標有了,第一步就是要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打好基礎。國家把所有的生產資料分為兩類,劃為全民所有(全體勞動人民共同佔有生產資料,國家代表行使全民財產權,即“國有”)和集體所有(部分勞動者共同佔有生產資料),這就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確立。

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之一,也按城市和農村劃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

《土地管理法》因何修改?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入市差別在哪?

《憲法》規定,除了城市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法律規定屬於國有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以外,其他都屬於集體所有,還包括農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粗略地說,就是城市的是國有土地,農村的是集體土地。

基於這樣的劃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管理也就有了很大的不同,並在歷史長期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城鄉土地二元結構:

城市國有土地可以有償使用,而農村土地長期受限只能在一定範圍內分配和流轉。

城市國有土地大部分是建設用地,被允許買賣、轉讓和交易,使用權人能以此獲得財產性收入;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則被規定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雖然這樣規定的初衷是為了充分保護集體土地,但也不可避免產生了問題。

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和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不被允許交易可以理解,但同為建設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卻不能和國有建設用地同價同權同等入市,相當於剝奪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這部分財產性收入權益,顯然不公平。

時間一長,限制集體土地對外流轉的弊端日益顯現。因此,在這次土地管理法修訂之前,全國各地都已在進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探索。

集體土地入市從試點到立法

為保護耕地,我國承包土地只能用於農業經營,要實行用途管制,農用地轉變為非農用地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

因此,流轉的承包土地是不能作為建設用地去從事非農建設的,這一點絕對不會改變。

這裡說的入市的土地,是指農村集體組織已經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國家在33個縣級行政單位推進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試點,試點地區的經驗和成果終於在2020年1月1日實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中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了確認。

從此,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入市交易了。

《土地管理法》因何修改?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入市差別在哪?

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毫無疑問,對於農村集體土地的一切操作,國家都是非常慎重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有條件限制,也有要求和規範:

  1. 可以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是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且依法登記了的。不是經營性用途,也沒有登記的,不能隨便交易。
  2. 既然是正規的入市交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所有權人就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這些內容: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3. 土地使用權人可以決定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但是必須先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當然,新《土地管理法》建立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及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包括入市的集體土地的範圍、交易方式、交易的程序性事項、後期監管等事宜,但還有一些具體操作層面的細節沒有講到。

比如價格確定方式、政府管理部門及角色、入市交易的平臺、獲得的土地收益如何進行分配等重要問題,這就需要另外出臺一系列配套文件來明確。

2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關於抓好“三農”領域重點工作確保如期實現全面小康的意見》。

這個文件部署了各項重點改革任務,其中一個重點就是推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落地見效,抓緊制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配套制度。

因此,在入市交易的配套制度出臺前,可以做的就是積極配合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拿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確權證書,做好準備。

結 語

為發展經濟,國家大力推進城鎮化進程。無論是被拆遷戶、基層拆遷部門,還是拆遷律師,都深入參與到這一歷史必經過程中。

新《土地管理法》已經從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我們都成為了《土地管理法》修改這件利國利民大事的親歷者,未來我們更會成為法律修正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影響變化的見證者——見證社會的進步!見證法治的完善!

■ 本文轉自網絡綜合平臺,如有侵權或其他問題,聯繫刪除。

■ 行政法;民法;提供知識交流與經驗分享。

■ 需要了解更多,請點擊頭像旁邊的紅色「關注」按鈕,關注我們!有法律問題可以隨時通過私信聯繫我們!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服務賬號,每天為您推送各種相關法律知識文章,幫助您瞭解相關法律法規,也可以私信我們解決您的法律問題,維護您自身利益;避免做一個“法盲”。

《土地管理法》因何修改?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入市差別在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