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原油寶”事件警示投資教育和保護工作急需補課

金融委剛剛強調加強投資者保護,言猶在耳,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炸”了。


中行推出的原油寶產品嚴重虧損,讓部分投資者遭受重創。通過原油寶抄底原油的一些投資者,面臨著不僅虧掉本金,還由於遭遇穿倉,倒欠中行一大筆錢。


針對市場沸騰輿論,22日晚間中國銀行進行了回應,核心意思一是遭遇負油價的“黑天鵝”,二是都按規辦事,投資者風險自負。但是這番回應似乎並不能平息爭議。

爭議點主要在三點。一是產品設計是否有缺陷?按中行的說法,原油寶的規則已明示,事件很簡單,就是做多的客戶持有到最後被打爆倉了。但是按媒體的報道,有類似產品的各大銀行中,其他金融機構都已提前移倉,只有中行把移倉交易放到了最後一天。美國原油期貨交割是由買方負責實物儲藏和運輸,不能進行實物交割的“原油寶”產品把移倉交易放到最後一天,說明制度設計有缺陷。

二是中行是否做好了充分的風險揭示和投資者適當性盡責工作。有人指出,高風險投資工具“平民化”,但是投資者適當性不能“缺位”,特別是在網上開戶基本格式化的風險提示是起不到實質作用的,高風險的業務必須櫃檯開戶嚴格審核。

三是中行是否對客戶進行了必要的風險警示。中行有沒有對客戶持倉臨近到期進行警示。由於在期貨市場持倉進交割的客戶比例很少,更不要說到最後交割日了,銀行應該在快進交割月就反覆提示客戶,對購買產品的客戶履行醒警義務。

當然,坊間也一致認為,投資者自身也有問題。一些投資者一直持有近月頭寸到最後,說明對風險認知嚴重不足。遊戲規則都沒琢磨清楚就進場玩,不虧才怪。

這是一起悲劇,更是一次深刻的投資風險教育事件。“負油價”的黑天鵝的確是歷史罕見,很難預想到。但是,在整個事件中,相對於風險承受能力較低、信息獲取處於弱勢的中小投資者來講,銀行做為專業金融機構,產品的賣出方,信義義務更大。所謂信義義務,是指將投資者的利益置於自身利益之上的一種積極盡責義務。正如“希波克拉底誓言”要求醫生對待生命一樣,金融機構作為投資的受託人,應當忠實於投資者利益,恪盡謹慎勤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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