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不完美的她》一起,向家暴說“不”!

觀劇說法 | 和《不完美的她》一起,向家暴說“不”!

近期,由周迅、趙雅芝、惠英紅、金士傑等一眾老戲骨主演的電視劇《不完美的她》在線上熱播後收官。該劇講述了一個童年遭受家暴的女性救贖另一個正在遭受家暴的兒童的故事。劇中不完美的“她”不是一個具體的個人,而是遭受母親及其男友家暴的“穆蓮生”,是遭受父親恐嚇和母親“拋棄”生活在童年陰影中的“林緒之”,也是遭受丈夫威脅和恐嚇的母親“鍾惠”,還是遭受男友脅迫的單親母親“穆靜”。該劇從片頭的全國家暴地圖開始向觀眾傳遞了一個沉重且發人深思的主題,那就是“家庭暴力”。劇情在揭露和批判家庭暴力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大家關注的法律疑問,今天我們邀請到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陳依卓寧、法官助理曹巧嶠以專業視角帶著大家去化解這些疑問。

01丨穆靜、尚武對穆蓮生的行為是家庭暴力嗎?

观剧说法 | 和《不完美的她》一起,向家暴说“不”!

單親母親穆靜在丈夫去世後,帶著女兒穆蓮生一起住在男朋友尚武的家中。因童年遭受家庭變故,尚武的心理極度扭曲和變態,他通過毆打、恐嚇、威脅、虐待穆蓮生來達到使穆靜祈求自己的目的。而被愛情矇蔽雙眼的穆靜因渴望家庭,害怕失去尚武,久而久之對其侵害蓮生的行為變得漠視,甚至有時自己也會失控去毆打、辱罵蓮生。

那麼,應當如何正確區分父母對子女的正常教育與家庭暴力?尚武的侵害行為是家庭暴力嗎?

法官說法

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既是法定義務,又是倫理要求。但教育應當限定在合理的正常範圍內,且僅在必要時才能以合理的方式進行懲戒。對子女的懲戒應當遵循必要性和適度性的原則,但長期以來受傳統教育思維影響,很多父母將子女視為自己的附屬物和人格延伸。在教育子女時對子女的獨立人格缺乏尊重,教育方式缺乏耐心和方法,經常以單一的身體懲戒或單一的物質獎勵等為教育手段。

應當認識到身體懲戒並不是教育的最佳模式,教育的目的是引導子女規範和安全的行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教育的手段是綜合多樣的。《反家暴法》第12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

不合理、不適當的懲戒和人格的侮辱很可能就已經觸犯了家庭暴力的界限。劇中的母親穆靜經常因男友的原因而對女兒心生厭棄,無緣由的打罵、侮辱顯然不屬於教育子女的範疇,已經構成了家庭暴力。劇中的尚武與穆靜並未登記結婚,兩人只是共同居住的戀人,所以尚武與穆蓮生既不是法律上的姻親關係,也不是倫理上的血親關係,不屬於家庭成員。但根據《反家暴法》第37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反家暴法規定執行。此類主體之間因為生活上的親密關係,同樣適用《反家暴法》。所以尚武雖然不是穆蓮生的家庭成員,但卻屬於共同生活的主體,其對穆蓮生實施的暴力侵害屬於家庭暴力。

02丨穆靜和尚武應當為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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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緒之在發現穆蓮生遭遇家庭暴力後追蹤到她的住址,無意間在尚武偽造的火災中救出了穆蓮生。為了將穆蓮生從悲慘的生活中解救出來,她帶走穆蓮生,並將其改名為林小鷗,兩人以母女相稱。雖然林緒之出自善意,但使穆蓮生脫離監護人的行為卻讓自己成為了拐騙兒童的嫌犯。這樣的劇情固然是藝術創作的需要,但林緒之除了對穆蓮生採取私力救濟外,能尋求什麼公力救濟呢?換句話說,穆靜和尚武應當對自己的家暴行為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法官說法

尚武對穆蓮生實施家暴侵害,而穆靜作為穆蓮生的唯一法定監護人不僅未加制止,反而縱容和默許並且也實施了家暴侵害。根據《反家暴法》的相關規定,對家暴的預防和制止是多職能部門的共同職責。林緒之可以向當地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組織反映和求助,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並請求職能單位代穆蓮生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及時制止尚武、穆靜對穆蓮生的家暴侵害和現實危險。

家庭暴力是一個綜合性跨部門法領域的概念,作為一種暴力行為,施暴人首先面臨的法律責任是《反家暴法》第29條有關人身安全保護令規定的不作為停止侵害行為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禁止實施家暴;禁止騷擾、跟蹤、接觸受害人、責令遷出受害方住所。如果家暴的手段升級、造成受害人人身、健康權的重大傷害,構成治安處罰標準的應當承擔行政處罰責任,構成刑事犯罪標準的應當承擔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劇中,尚武對穆蓮生的暴力侵害步步升級,最終偽造失火意圖燒死穆蓮生的行為雖然仍屬於家庭暴力,但已觸犯刑法,應當按照故意殺人罪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而穆靜作為穆蓮生的監護人未盡到保護和照顧義務,還脅從於尚武對穆蓮生實施侵害行為並幾次意圖遺棄穆蓮生的行為不僅構成了家暴,還因觸犯《刑法》第261條關於遺棄罪的規定,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此外,根據《民法總則》第36條的規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可以由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個人和居委會、村委會、婦聯、民政部門等主體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如果林緒之請求上述機構申請撤銷了穆靜的監護資格,那麼,儘管穆靜從生物學講還是穆蓮生之母,但法律上她已不再是穆蓮生的監護人,不得要求穆蓮生繼續隨自己居住、生活。

03丨李澤的拍照行為是家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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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傑扮演的李澤是一個行為古怪的攝影師,他熱衷於拍攝妻子鍾惠和女兒林緒之恐懼、憤怒、驚慌的照片,並認為笑容是人類掩飾內心焦慮和恐懼的虛偽表情,這些照片才是記錄真實生活的載體。他的行為給鍾惠帶來了極大的反感和恐懼,並給童年的林緒之造成了嚴重的心理陰影。最終因為一次失火,導致了自己嚴重燒傷,妻子頂罪坐牢,女兒慘遭遺棄的悲劇發生。

很多觀眾會有疑問,劇中借鍾惠的陳述,也明確表達了李澤從未對自己和女兒動手,那麼李澤怪異的拍照行為是一種家庭暴力嗎?

法官說法

長期以來,大家對家庭暴力存在一個誤區,認為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就是毆打家庭成員。但根據《反家暴法》第2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法律禁止的家庭暴力不僅侷限於施暴人對受害人身體上有形傷害,還包括施暴人以經常性謾罵和恐嚇等多種方式對受害人實施的精神傷害。

所以李澤反常的行為雖然未對鍾惠和林緒之造成實際的身體傷害,但已經使她們的生活陷入恐懼,屬於一種恐嚇形式的家庭暴力。同理尚武對穆蓮生的一些怪異行為,比如用假槍射擊、用盒子捆綁、惡意裝扮等行為雖然也沒有直接侵害穆蓮生的身體,但也構成以恐嚇或與恐嚇同質的行為,給穆蓮生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屬於家暴行為。

04丨林緒之必須結婚才能收養穆蓮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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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情結尾,因穆蓮生的母親穆靜和尚武雙雙入獄,穆蓮生沒有其他可以擔任監護人的親屬,於是被送到了福利院。想要收養穆蓮生的林緒之卻被告知單身女性不能收養子女,必須結婚並以家庭為單位才能辦理收養手續。這固然是開放式結局的藝術創作,但我國法律真有這樣的規定嗎?

法官說法

事實並非如此。《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的條件是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週歲。該法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可見,除了男性收養年齡相差小於四十週歲的女性需要具備有配偶的條件,收養人為女性或者雖然是男性收養女性但滿足年齡相差四十週歲以上的,均不要求必須結婚以家庭為單位收養子女。所以沒有結婚並不能成為林緒之不能收養穆蓮生的阻礙和理由。

著名心理學家弗洛伊德曾說過:人的創傷經歷,特別是童年的創傷經歷會對人的一生產生重要的影響。本劇中無論是家暴受害人林緒之和穆蓮生還是家暴施暴人尚武都有著悲慘的童年記憶。家暴受害人如果可以從童年創傷中恢復,那麼未來還可以過上正常人的生活;如果無法恢復則可能從童年的受害人變成未來的施暴人。本劇通過深刻的主題向觀眾傳播了一個鮮明的理念:家暴,特別是針對未成年人的家暴不再是“家事”,而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基層群眾組織乃至全社會共同預防和制止的公敵。

拯救不完美的“她”,讓全社會對家暴說“不”!

—— END ——

| 供稿:陳依卓寧 曹巧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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