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訴前保全”手段,維護合法權益

博法律師說

訴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況緊急,為了不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保全,或者責令被申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的民事強制措施。


基本案情

自2017年7月份起,被告李某在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處購買鋼材,期間陸續支付了部分貨款。2019年12月,經雙方結算,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34萬元未付清,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故訴至法院。

善用“訴前保全”手段,維護合法權益

法院審理

在原告提交訴訟材料時,立案庭工作人員主動引導原告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避免出現被告轉移財產,造成執行難的困境。原告接受建議並提交了訴前保全申請及擔保材料,當日該院作出民事裁定書並迅速凍結了被告名下的銀行賬戶。被告知曉賬戶被凍結後,當即主動聯繫原告將全部欠款付清。從立案到領取134萬標的款,原告僅用時4天。

善用“訴前保全”手段,維護合法權益

採取訴前保全應具備的條件

訴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況緊急,為了不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保全,或者責令被申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的民事強制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採取訴前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訴前保全,必須是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所謂“情況緊急”,一般是指因某種原因,申請人來不及起訴,必須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是指被申請人可能隨時轉移財物,而該財物一旦轉移,申請人的財產權利就難以實現,或指被申請人可能繼續實施某種行為,這種行為將給申請人造成損失或進一步擴大損失。

2.申請訴前保全的時限,除了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申請訴前保全外,利害關係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

3.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此處的利害關係人,是指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被申請人分割其權利的人。

4.訴前保全申請必須向有關法院提出。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均可受理訴前保全申請。

5.申請訴前保全必須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訴前保全申請,決定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應當以裁定的形式駁回申請。

6.申請人提起訴訟的期限。申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的30日內正式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否則,人民法院將解除保全。

以上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訴前保全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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