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不需要申請,慎重寫辭職申請,防止被套路

辭過職的人都知道,辭職的時候一般會給公司寫一份辭職申請,大意是“。。。因個人原因,特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望公司批准。。。”,這個方式大家可能都習以為常,也都是這麼做的,但是現在告訴大家

絕對不要主動寫辭職申請或離職申請

為什麼能自己寫離職申請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1. 勞動者離職並不需要申請,更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寫了辭職申請,可能反而誤事。申請有協商的意思,就需要公司同意,如果公司不同意,意味著沒有協商一致。你就不能擅自離職,如果離職,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就可以以此向你索賠。
  3. 以個人原因主動辭職,也就喪失了一切主張賠償和補償的權力。這點是最重要的,一般公司逼迫員工離職的時候,會用各種手段或套路讓勞動者自己主動離職,以此逃避違法解除的責任或者其他侵害勞動者權力的責任。無論是自己寫辭職申請,還是在公司離職材料上簽字,只要有“個人原因辭職”字樣,即使公司有違法解除的情形,或者拖欠工資,獎金,繳納社保等問題,員工也無法再主張賠償。


辭職不需要申請,慎重寫辭職申請,防止被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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