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章:產權式酒店興起原因和三大主體(開發商/酒管/小業主)

2-3章:產權式酒店興起原因和三大主體(開發商/酒管/小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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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式酒店興起最大的原因,是因為商業體量過剩。

A.開發商拿地的時候政府要求配套酒店,高端酒店投入大、投資回報率低,大宗酒店物業的流動性低,很難找到買家,即使有買家,也會有折價。

但是,部分城市已經出臺了相應的規定,禁止酒店物業分割產權進行返租銷售,主要的原因是部分產權式酒店項目因為經營不善,項目流產,引發群體維權。ZHENG府為了避免再次發生類似的群體事件,所以直接出文不再允許開發商這麼做。在開發商辦證的時候,就直接按層或按整棟辦產權證,不能每戶辦證,就直接斷了產權式酒店的操作基礎了。

針對這種項目,其實也有“破”規的方法,具體根據項目和當地的情況選擇實施。

一種方式是將商品房銷售合同轉變為股權投資代持合同,銷售客房轉變為銷售酒店股份,要求是客房數或者總投資人數不能超過200人。

另一種方式,是以品牌酒店公司直接購買酒店物業的方式簽訂買賣合同,再以酒店公司資金緊張為由,向ZHENG府申請允許進行產權式酒店銷售,以救活項目。要求是禁止產權式酒店項目的規定並未形成正式文件的地區,沒有正式的文件,可退讓的空間就很大。

很多人跟我提,用租約的方式破規定,和客戶簽訂40年期的租賃合同。這種方式我並不建議開發商做,最主要的考慮點,是時權產品,在國內銷售結果很差。這麼多年,並沒有看到一個特別成功的銷售時權項目。

如果特別想嘗試的話,一是建議40年租約換成20年租約,再贈送20年,因為租賃協議法律規定最長20年;二是一定要有回購條約,才能增加銷售機會。

(有人可能會產生疑問,就是國家命令禁止開發商進行包租銷售或承諾返本銷售,怎麼還必須要有回購條約?因為禁止的是通過包租、返租進行銷售,目前我們按租約的方式,實際上是沒有產生房屋銷售的,並沒有發生產權的銷售和轉移)

B.住宅對當地GDP帶動小,政府喜歡多批商業用地,商場、寫字樓和公寓大量空置,租金回報率低,不好銷售;

因此,伴隨著國內房地產的大發展,商業產品供應量大增,開發商謀求快速銷售、套現,很願意把酒店、公寓和寫字樓做成投資屬性更強的包租酒店,因為酒店客房的面積小,40㎡左右,總價低,客戶群更為廣泛。

另一邊,客戶也因為投資渠道有限,缺乏專業的商業投資技能,選擇這種“傻瓜式”產權式酒店產品,享受固定的或者預期優異的投資回報。

“互取所需、共同成就”,讓產權式酒店產品,成為一種廣受市場歡迎的、穩健的不動產投資方式。

2-3章:產權式酒店興起原因和三大主體(開發商/酒管/小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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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產權式酒店三大主體:

一個產權式酒店項目,主要涉及三大主體:房地產開發商、酒店管理公司、購買者小業主,嚴格算的話,還要加上房地產銷售代理公司和包銷公司,很多商業項目,非常依賴銷售團隊,他們往往可能具有比開發商更大的決策權。

開發商:擁有酒店、寫字樓或公寓物業,並且有銷售回款的計劃。現在我一般也會建議開發商提前打個埋伏,提前按產權式酒店產品的要求做,在後面幾年,一但有資金的需求,隨時可以通過項目進行銷售變現;

酒店管理公司:負責前期酒店市場的調研、酒店品牌的確定、裝修標準的確定、返租政策制定和後期的經營返租。銷售前期主要是配合產品銷售,中期是酒店裝修和籌備開業,後期是產權式酒店最主要的一環,持續穩定的經營,保障小業主的收益穩定。

市場上經常曝出一些不健康的新聞,90%的原因是酒店返租租金太高,導致酒店經營不善、違約,項目失敗。

目前市面上的項目,主要有三類酒店管理公司。1是開發商自己成立的,左手倒右手,政策制定和酒店條件上,比較容易快速達成共識;2是銷代公司或包銷公司成立的,主要就是為了賣房,因為賣房的利潤大,酒店經營本身是個辛苦活,利潤薄週期長。政策制定上會偏向於銷售。3是專業的酒店管理公司,熟悉房地產銷售的痛點和需求,對於酒店市場有一定的瞭解和專業度,夾在開發商和銷代公司之間,為了平衡銷售快慢和返租政策的關係,需要做大量的市場調研和酒店運營模擬,以說服對方,不能為了銷售,而把返租租金拉高到某個水平點。一但超過這個點,酒店經營的風險就很大,就容易因酒店虧損而導致業主拿不到租金,引發不好的事件發生。

失敗的項目,90%集中為第一、二類酒店管理公司。為了產品儘快銷售,肆意拔高返租租金。第三類因為更看重後期的酒店運營,返租租金要求太高的情況下,往往選擇放棄項目,避免自己以後發生連鎖反應,對品牌造成負面影響。

小業主:小業主是整個產品最重要的一環,因為他是最終的買單者。小業主的特點是什麼呢?

人群特點是他們都有一點餘錢,投資風格偏向謹慎,看中不動產投資的穩定性。

其次,當小業主參與到整個鏈條中來的時候,往往這個產權式酒店的產品設計都已經做完了。也就是說,他是最重要的角色,但他對遊戲規則的制定,並沒有參與權。

然後呢?小業主進來以後,控制權也很弱。相當於是個出資比例很小的股東,只負責出錢和收租,但是酒店的經營管理是不能插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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