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期:新冠肺炎疫情对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影响?

第十期:新冠肺炎疫情对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影响?

1.疫情防控期间,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答: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本身并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在疫情期间内,诉讼时效届满或即将届满的,而权利人不能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及时以其他形式行使权利,如通过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以避免诉讼时效届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疫情防控期间,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答:诉讼时效的中止,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无法及时行使权利,法律允许诉讼时效从阻碍事由发生之日停止计算,而在阻碍事由消灭后再继续计算,其法律后果并非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是暂时的中止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情形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法定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本次冠状病毒疫情中,如果当事人因是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者其他被依法隔离的人员,确实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且本次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再计六个月。

需注意的是,除债权人被隔离治疗外,本次疫情中,假期延长、复工时间推迟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存在一定法律争议,在如今通讯条件十分发达的情况下,建议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其他方式积极主张债权,非必要情况,谨慎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能否以突发疫情为由依法申请延期审理吗?

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如诉讼参与人系重点疫区人员,或因新冠肺炎或疑似病例正在治疗、隔离的,或因交通关停等正当理由无法参加庭审的,可申请延期审理。另外,无法延期的情况下,有条件的法院,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网上开庭。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4.由于疫情导致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怎么处理?

答: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此外,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确因疫情防控的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经审查后可以视为未逾期。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5.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在疫情中死亡,法院会怎样处理?

答: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因遭遇疫情死亡,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通知他的继承人及时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2)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内容来源: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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