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股份、合夥人,這篇文章終於說清楚了


股權、股份、合夥人,這篇文章終於說清楚了

很多朋友都在糾結,股份、股權、合夥人到底怎麼區分,完全蒙圈了。

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闡述一下股權、股份、合夥人的區別,

創業的、喊著搞股權激勵的,這些問題,必須先搞清楚。

股權、股份、合夥人,這篇文章終於說清楚了

股權:企業的所有權,包括收益權、增值權、表決權、資產所有權等。

它的特點:

一、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 權利,股東身份是股權存在和發生作用的基礎;

二、公司股東作為投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股權;

三、股權的內容包括獲得經濟利益和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獲取經濟利益最典型莫過於股東所享有的收益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權實際上是對參加公司重大決策的權利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的概括。

我國《公司法》在第三章集中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可以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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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所佔股額的收益權。

特點:

1、股份的金額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即股份是一定價值的反映,並可以用貨幣加以度量;

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資本最基本的構成單位,每個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轉讓性,即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據發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認購人認購股份的情況,將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給認購人。

如果認購的總額超過發行的總額,還應根據一定的原則確定分派的方式。繳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動的兩個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後,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記載在股東名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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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

對於現在合夥人有創業能力,又有創業心態,有3-5年全職投入預期的人,是公司的合夥人。這裡主要要說明的是合夥人是在公司未來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能全職投入預期的人,因為創業公司的價值是經過公司所有合夥人一起努力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後才能實現。


奉送大家一句話,真格基金的徐小平說過:不要用兄弟情誼追求共同利益,要用共同利益追求兄弟情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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