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社會”之大法治:細談明代監獄制度,為何會產生眾多牢頭獄霸

“小社會”之大法治:細談明代監獄制度,為何會產生眾多牢頭獄霸

中國古代自漢代起在中央與地方就設置有“獄”,一般稱呼為“牢獄”。“牢獄”的起源可追究至舜帝時期,“獄”是舜帝的掌管法理的大臣“皋陶”所發明。而直至明朝時期才有“監獄”這一說法,稱獄為監也始於明律。

對於監獄內的運作而將,它有著自己的一套體系,作為懲罰犯罪的工具而言監獄是司法機構的執行機構。對於明朝的監獄來講,從構成上來看監獄內不僅有犯人和監獄裡的牢頭和管理人員,還有當時司法體系下的相關制度的產物,比如監獄裡還有上訴人(原告)、證人、候審人(嫌疑犯)等司法體系內與審判相關的人員。因此,從這個角度上來講監獄也是當時的“小社會”。

而明朝的監獄制度也有一套完整的系統的管理機制,其中包括囚禁制度、獄回生活制度、錄囚制度等。“明刑弼教”是當時的在獄政方面的最大特點。制度的創新和完善可以看出明朝的監獄也是當時“

大法治”的體現。

究竟明朝的監獄制度是什麼樣的呢?明朝監獄如何管理的呢?牢頭獄霸為何而產生?為何說明朝的監獄制度是當時社會進步的產物呢?帶著這些問題我們來探究明朝的監獄制度。

明朝監獄制度和監獄治理的思想依據是什麼?

明朝的法治綱紀形成於明初朱元璋時期。由於朱元璋吸取了前朝滅亡的教訓,採用嚴酷的制度來約束天下。作為親眼目睹元末吏治的腐敗,朱元璋坐上皇帝寶座後開始整頓綱紀,提出了“刑亂國用重典”,體重突出的思想就是“重典治吏”。但也並非意味著朱元璋要一味採用重刑來治理天下,在當時這樣對策有它存在的必要性和歷史原因。

在朱元璋的主導下明朝初年就開始了《大明律》的編撰,大明律是明朝的法律,當然其中也規範了監獄相關的法律

。作為指導思想《大明律》對明朝監獄制度的指導思想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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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禮以導民,律以繩頑是明代監獄制度和治理的指導思想之一。

明朝的監獄制度沿襲了周朝時期的指導思想,禮法結合和明德慎刑的精神。目的在於通過刑罰和禮教相結合的方式來治理囚犯使其改邪歸正。監獄制度不僅僅是暴力機構,同時也是教育機構。

朱元璋在建國之初就曾說過:“朕仿古為之,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這充分說明了明朝統治者意識到在治理國家的時候不僅要依靠監獄這樣的暴力機構,同時還要教之化使其改邪歸正,幫助罪犯能夠更好生活。而對於那些冥頑不化的人來講,同時也要讓法律去懲治他們,讓他們從思想上意識到錯誤,對他們加以刑罰。

朱元璋也深知不能過於殘暴,不能像秦朝時期那樣對犯罪者施以酷刑,要教育和刑罰並用,給犯罪者改過的機會。否則亂用刑罰對人民施以重刑會導致天下人的反抗。因此這一思想也是明朝制度上的進步。

2、刑用重典,以威治獄是明朝監獄制度治理的之大思想之二。

由於朱元璋所在的明朝之初仍是亂世,官員多貪汙腐化民不聊生,因此在開國之初就確定了“刑用重典”,這一原則尤其體現在治理貪官汙吏上,而且極為嚴苛和殘忍。在《大誥》中就有就有對貪官汙吏施刑的描述,閹割、去膝、斷手、剁指、挑筋等殘忍的手段。

在明成祖時期恢復了明初設立而又廢除的錦衣衛制度,設置了“東廠”直接由皇帝負責。東廠在逮捕官民辦案的時候無需接受法律程序,任意妄為,因此那時期也對國家發的法律制度建設受到了破壞,製造了許多監獄內慘絕人寰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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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那時期的監獄也比較黑暗,牢頭獄霸把持監獄參與了眾多冤案和濫用了眾多酷刑。我們常常熟知的文學藝術《竇娥冤》、《蘇三》也是那時期的產物。

為何“明刑弼教”的思想下還會產生眾多冤案和牢頭獄霸?

要了解這個問題我們先要明白牢頭獄霸的產生。因為明代的地方監獄設置在地方縣衙附近並且由縣官直接管轄,因此縣官對監獄有絕對領導權。因此造成縣官掌握地方的司法權利的現象,由此可見縣官的權利比較大。縣官不會直接管理監獄,因此會派人管理也就是“牢頭”。

有些牢頭也是獄中的囚犯,因為所犯罪行較輕有將功補過之機會,因此就在監獄中獲得了特定的權利可以支配其他人。有些牢頭因為些許利益緣故就和一些監獄管理者進行非法勾當,來勒索錢財。有些和監獄外有錢和權利的人進行勾結,改變案情本身的真相欺上瞞下炒成冤假錯案。

有些牢頭只是官吏們的狗腿子,豪強之人買通了縣官,串通牢頭來為非作歹。有些獄中之人若想求得一些額外需求必須要買通牢頭才可以,長此以往在監獄中形成了不正之風,若要辦些個人事請還必須要賄賂牢頭獄霸才可以。

監獄最初的設置是為了懲罰有罪的人同時教化其改之。隨著監獄制度的嚴苛,和明朝地方政府權利的濫用,監獄變成了“地獄”。有一位監獄學者對古代監獄狀況的描述稱“古之監獄居其中者,衣不足以禦寒,食不足以療飢,,居住狀如獸監,囚人形若餓鬼。”在古代即便是為該權重的人入獄也不得不討好獄吏。足以見當時的牢頭獄霸多麼作威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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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牢頭獄霸是當時監獄中的活刑具。這種活刑具跟可怕,雖然牢頭獄霸們的社會地位不高,但是在當時他們管轄整個監獄中犯人的生存環境,常常靠著這些權利來進行敲詐和摧殘凌辱。

《水滸傳》中就有這樣的描寫,武松入獄一回,囚徒們告誡他不可得罪獄吏,否則他就會被用死刑。“他到晚把兩碗幹黃倉米飯和這臭魚與你吃了,趁飽把你帶到土牢,把繩索捆翻,塞住你的七竅,顛倒樹在壁邊,不出半個時辰便結束了你的性命。”

可見當時的牢頭獄霸有多麼的殘忍和濫用職權。牢頭獄霸,這只是明朝監獄制度在特定時期其中的特點之一,對於明朝監獄制度也有眾多歷史進步的特點。不能因為這些牢頭獄霸的產生而否認。接下來我們繼續探究明朝監獄制度的特點。

明朝監獄制度有哪些特點及牢頭獄霸產生的根本原因是什麼?

首先、明代監獄制度對比之前朝代增加了細則,使其具有系統性和完備性的特點。

明朝的監獄制度是在唐朝的基礎上增加了繫囚制度,實行了男女分監,老少分監,輕罪重罪分監的政策。為了加強管理還設置了提點刑獄司制度,增強了中央對地方監獄的監管。同時還設置了專門管理監獄的機構和制度,一方面對犯人進行囚禁同時也對犯人的生活和安全加以保障,增強監獄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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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監獄制度的獨創性是提牢制度,也就是稽查罪犯的自責以及相關的辦事準則所形成的制度。這些制度的形成有助於讓辦事人員照章辦事,股UI犯監獄管理準則。

其次、明代監獄制度增設的條文對比之下具有創新性,同時權利的濫用又折射了對法治的踐踏。

明代監獄立方的完善體現在按照《大誥》的規定使得制度更加嚴酷,另一方面在《大明律》的思想指導下使得條律更加寬鬆和人性化,這種恩威並施嚴慈相濟的條款更展示了明朝時度的創新性。

另一方面,廠衛獄的建立使得酷刑濫用,雖然在《大明律》中有對於囚犯人性化的管理措施,但是廠衛獄的出現讓那些人性化的條款喪失殆盡,監獄在廠衛獄的控制下實為人間地獄,監獄的管理也一片混亂。

最後、在人治重於法治的社會里明代的監獄制度更充滿不確定性,因此才會出現“牢頭獄霸”的現象。

明朝監獄制度作為法律機構的附庸,是維護封建統治的工具,並不是保障人權的目的,因而在實踐層面有和理論脫節的現象。畢竟在人治的社會里法律約束不了人性和權利,因此在實踐過程中才會出現牢頭獄霸作惡為虎作倀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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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從制度建設的層面看,明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種歷史進步,調理的補充可謂考慮周全的結果。但是在封建制度控制下的當時,立法與實踐的脫節是避免不了的,人的思想觀念並沒有發生動搖,但凡有些權利的均不會節制權利,有些在權利的支持下反而會更加為非作歹。這是封建制度的根本性原因導致的。

因此說在人治的社會里,光靠制度的完善不足以,只有法治才能約束人性,才能貫徹法律制度的實施,因此就算明朝的監獄制度完善但是不可避免的充滿了人治社會里的不確定性。法律的實施全靠人為。

總結:

我們必須瞭解“明朝監獄制度”作為當時統治者的工具和司法的附庸,只能是人治社會的產物,不具有法律的權威性。而監獄實質上是一個“小社會”在當時即便擁有“大法治

”也防止不了人治社會的權利濫用和肆意妄為的暴虐。即便“牢頭獄霸”沒有權利對囚犯施暴索賄,但是牢頭獄霸背後的力量依然是支撐他們施暴的重要因素和動力,牢頭獄霸只是司法這個關節上的最終一環罷了。

因此我們說從制度的建立上講,明代制度相比於前朝是完善和系統化,但是在實施上,因為不具備相應的社會條件和政治基礎的上層建築,因此它的實施註定是失敗的。

參考文獻

《明代監獄管理制度研究》 林小雨

《“小社會”之大法制——明代監獄制度研究》 張蕾

《淺析古代監獄,以牢頭獄霸為視角》姜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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