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后,儿媳拒绝“爷孙”见面合理吗?

儿子去世后,孙子跟着其母亲生活。当爷爷奶奶提出探望孙子却屡被拒绝时,老人心焦又无奈。孩子母亲有无权利拒绝爷爷奶奶对孩子的探望?

儿子去世后,儿媳拒绝“爷孙”见面合理吗?

基本案情

小男孩徐某承的父亲徐某于2016年1月因病去世。此后,徐某承由其母亲冼某菁独自抚养。同年2月,爷爷奶奶徐某炳、王某烈与冼某菁签订协议,约定此前由徐某炳出资、以徐某名义购买的某华花园16**号房和某东大厦8**号房的物业租金由冼某菁代收,用于保障冼某菁及徐某承的生活、学习等。

徐某去世前,冼某菁一家三口常常探望两位老人,相处和睦。徐某去世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冼某菁多次拒绝二人探望孩子。

徐某炳、王某烈认为:

自己已承担孙子生活、学习上的大部分支出,享有探望权。

冼某菁认为:

两位老人并无直接参与抚养,租金也仅是提供了部分经济上的协助,不属于二人对孙子承担了抚养义务的情形。因此,她认为两位老人不享有探望权。

徐某炳、王某烈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冼某菁协助其探望孙子徐某承。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徐某炳、王某烈可每月探视徐某承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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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虽然探望权在法律规定当中限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但从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的角度而言,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人之常情、生活所需及精神所要。在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

冼某菁作为孩子的母亲,在徐某去世后成为徐某承的监护人及直接抚养人,符合法律规定及徐某承健康成长的需要。在此前提下,徐某炳、王某烈作为祖父母不能直接抚养徐某承亦在情理之中。

徐某炳、王某烈自愿将其可取得的租金收益交由被告作为徐某承的学习、生活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冼某菁的抚养责任,应视为二人在现有的条件下对徐某承承担抚养责任的方式。因此,徐某炳、王某烈要求定期探视徐某承的诉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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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儿女绕膝是天伦之乐,含饴弄孙乃人之常情。法律的价值在于以公平、和谐的理念评判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的权益需求,并以赋予权利、课以义务的方式对合理的权益加以确认和保护。

祖孙之间的血缘联系和亲属关系本身是探望权正当性的基础;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积极分担丧偶儿媳、女婿抚养未成年子女责任的情况下,其合情合理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和保障。这对宽慰丧子老人、陪伴孩子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和谐融洽、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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