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广告宣传费
企业所得税范畴并无明确定义,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增值税方面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而若不经“媒介”,则为“宣传”。
二、实质要求
(一)相关性原则: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
(二)合理性原则: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取决于费用发生属期,而非款项何时支付。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形式要件
(一)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四、扣除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特殊规定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以下方法选择其一税前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2、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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