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廣告宣傳費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最全】廣告宣傳費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一、何為廣告宣傳費

企業所得稅範疇並無明確定義,我們可以參考一下增值稅方面的規定。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託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佈、播映、宣傳、展示等。

而若不經“媒介”,則為“宣傳”。


二、實質要求

(一)相關性原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

(二)合理性原則: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權責發生制原則:取決於費用發生屬期,而非款項何時支付。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形式要件

(一)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二)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四、扣除比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特殊規定

(一)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以下方法選擇其一稅前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1、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

2、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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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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