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報2019第9期案例

最高院公報2019第9期案例

案例1:豐寧長閣礦業有限公司與北京鐵路局物權保護糾紛案

裁判摘要:

1、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達成壓覆礦產補償意向,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了壓覆審批手續,則其壓覆礦產的行為不具違法性,主觀上亦不存在過錯,不構成侵權。礦業權人因礦產被壓覆所受損失可以依法得到補償。

2、建設項目因公共利益壓覆礦產的,建設單位應補償礦業權人被壓覆資源儲量在壓覆時市場條件下所應繳價款,以及所壓覆的礦區分擔的勘查投資已建的開採設施投入和搬遷相應設施等直接損失。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終724號

案例2:張玉梅訴南京港華燃氣有限公司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案

裁判摘要:燃氣經營企業僅以發放用戶手冊等方式進行安全風險的書面告知,而未能在發現安全隱患後作出具體、明確的警示,以保證消費者清楚認知到危險的存在從而避免危險後果發生的,應就未積極履行安保義務所導致的消費者的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3:寶馬股份公司訴上海創佳服飾有限公司、德馬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周樂琴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摘要:被控侵權標識包含多個相近標識,且在權利商標馳名前後分別註冊的,判斷在後註冊的被控侵權標識是否應被禁止使用時,應考慮如下因素:被控侵權人的主觀意態;該被控侵權標識與之前註冊的被控侵權標識是否存在商譽上的傳承關係;該被控侵權標識是否構成對馳名商標複製、摹仿,是否會誤導公眾並可能致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等。

整理:呂成亮 | 1521593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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