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报2019第9期案例

最高院公报2019第9期案例

案例1:丰宁长阁矿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铁路局物权保护纠纷案

裁判摘要:

1、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达成压覆矿产补偿意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压覆审批手续,则其压覆矿产的行为不具违法性,主观上亦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矿业权人因矿产被压覆所受损失可以依法得到补偿。

2、建设项目因公共利益压覆矿产的,建设单位应补偿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压覆时市场条件下所应缴价款,以及所压覆的矿区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终724号

案例2:张玉梅诉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燃气经营企业仅以发放用户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风险的书面告知,而未能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作出具体、明确的警示,以保证消费者清楚认知到危险的存在从而避免危险后果发生的,应就未积极履行安保义务所导致的消费者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3:宝马股份公司诉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周乐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被控侵权标识包含多个相近标识,且在权利商标驰名前后分别注册的,判断在后注册的被控侵权标识是否应被禁止使用时,应考虑如下因素: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意态;该被控侵权标识与之前注册的被控侵权标识是否存在商誉上的传承关系;该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复制、摹仿,是否会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等。

整理:吕成亮 | 1521593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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