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把公司告上法庭索賠百萬!結果

男子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把公司告上法庭索賠百萬!結果

無論是什麼原因,當勞動合同到期時,如果未及時辦理續簽或終止,就容易發生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未及時辦理續簽或終止手續,在特定的情況下,單位需要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甚至支付雙倍工資。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這樣一則案例:王某起訴原就職公司支付其2002年至2019年間,應依法獲得未獲得勞動崗位、工資待遇的損失共計1,050,000元。原因竟是王某認為自己與供銷社簽訂合同,供銷社扣押他的勞動合同,即未履行合同,也未續訂合同,更未終止合同,未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供銷社稱:“王某早在2016年就該事起訴到法院,有一審二審民事裁定書。2003年,供銷社已經跟王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雙方對上述問題爭議不下,從仲裁到訴訟,從一審到二審,開始了一場長達三年半的拉鋸戰。

案件事實:

1995年9月1日,王某與供銷社簽訂勞動合同(格式合同),合同約定:該合同期限二年,自1995年9月1日至1997年8月31日止;王某擔任售貨員崗位。合同簽訂後,王某未參加勞動,供銷社按月以工資形式發放給王某基本生活費。合同屆滿後,雙方未續訂勞動合同,也未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供銷社仍按月發給王某生活費,併為其繳納職工養老統籌、大病醫療統籌、失業保險費用。

王某陳述其1978年開始在某供銷社上班,1986年之後就沒再上班了,但是供銷社還是為其正常發放工資,1992年幾處供銷社合併,合併後也沒有給其安排崗位,但工資一直髮到2002年6月30日。

供銷社稱王某陳述的1992年4月之後的情況基本屬實,其單位為王某發放生活費至2002年6月30日,後供銷社通知王某到單位商量安排崗位,但打電話王某不接、去王某家找不到人,所以其單位通過掛號信、貼照片等形式通知王某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2003年供銷社就與王某解除了勞動合同,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法院裁判: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和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情況,認為王某與供銷社的勞動關係存續至2003年1月,2003年2月之後王某與供銷社不再存在勞動關係,判決供銷社支付王某2002年7月至2003年1月基本生活費2282元,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王某主張供銷社支付2002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應依法獲得未獲得勞動崗位、工資待遇的損失1,050,000元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