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有錯?員工賠償18000冤不冤?

在我國,員工與企業的勞動關係,雖然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範疇,但又明面與一般的民事關係不同。一般民事關係中,各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勞動關係中,企業與員工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權利義務並不對等。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利益,在很多方面對單位進行了限制,並規定了處罰和賠償。為了防止企業強迫勞動者加班,對加班也做了一些規定。但最近公佈的一件案例,卻引起了大家的熱烈討論。

員工拒絕加班有錯?員工賠償18000冤不冤?


近日,江蘇省揚州市邗江法院發佈了一件勞動爭議案例,兩名企業檢驗員因2018年5月,公司要求兩人當天完成一批產品檢驗。因如果未完成檢驗,公司產品將無法出廠,公司將面臨對採購商逾期供貨的違約責任,需要支付高額違約金。兩人拒絕加班,導致公司違約,並支付了十二萬元的違約金。公司將兩人訴訟至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兩人最為公司檢驗人員,明知道公司有生產的緊迫任務,故意拒絕加班,並導致企業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根據兩人的經濟收入能力,以及造成的損失狀況,酌情賠償企業違約損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法官說,單位可以通過安排員工調休等方式,要求員工加班。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不可以拒絕加班的,但單位應當保證員工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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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作為一名律師,並不贊同法官的理由。

單位是否可以要求員工加班?我們先看看法律規定: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以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員工加班。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勞動法》規定以下情況員工不得拒絕加班: (一)發生自然災害或事故,威脅勞動者生命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施、交通運輸、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拒絕加班有錯?員工賠償18000冤不冤?

本案中,單位是為了向採購商交付產品,也就是生產經營需要,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方可延長工作時間。即使員工是為了續簽《勞動合同》,也是有權拒絕加班的。若因向採購商交付產品就定性為緊急情況,就對勞動者太不公平。若企業一段時間訂單比較多,就可以強制員工加班,員工的權益又如何保障呢?緊急情況不應當被濫用,也不應該擴大解釋。緊急情況應當僅僅限於公共利益或集體利益的範疇。因企業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想訂單越多越好,這種情況,員工是當然享有拒絕加班的權利的。

在企業安排的加班中,大多數情況下,均是為了加緊生產,法院將這種情況定性為“緊急情況”,顯然是對法律的擴大解釋,若將完成普通訂單定義為“緊急任務”,那在我國員工的加班,大多數情況下,也就變成了法定義務。與《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完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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