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遠:企業不服行政處罰起訴,局長出庭應訴"民告官"

懷遠縣人民法院日前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行政案件。該案件原告某公司因不服懷遠縣生態環境分局對其“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環境汙染”作出的環保行政處罰決定,將懷遠縣生態環境分局告上法庭,懷遠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人作為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蚌埠市及市轄三縣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和群眾旁聽了庭審。

原告公司稱,2019年,水某與原告達成口頭協議,約定按照200元一天的標準將一車廢紙存放在原告公司場地。次日,原告發現水某存放的物品與其所述不符,要求水某將存物拉走,水某一拖再拖,後失去聯繫。原告報警未被受理,後撥打12345市長熱線,案件轉至懷遠縣生態環境分局。原告稱,已經按照要求落實了防護措施,最終仍被懷遠縣生態環境分局作出罰款2萬元的處罰。原告認為, 懷遠縣生態環境分局調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本案將擇期宣判。(縣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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