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存在串標行為時,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該約定有效,如發生串標的,招標人有權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未約定的,因法律無明確規定,投標保證金應予退還。
典型案例:(2019)浙08民終530號
裁判觀點:招標文件中約定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後有串標行為的,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該約定是平等主體之間自願訂立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未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廣豐建設公司在參與鐵路建設指揮部的衢寧鐵路(龍游段)廟下安置點工程投標中與他人串標,違反了合同約定,廣豐建設公司要求鐵路建設指揮部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請求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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