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性侵,为何不能直接开除?三问“高管门”背后的劳动关系

近日,“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未成年养女”

一案引发全民关注。

4月8日,有媒体爆料,烟台一上市公司高管性侵“养女”4年,当地公安介入。调查发现,涉嫌性侵高管为鲍毓明,为杰瑞集团副总裁、中兴通讯独立董事

4月9日,杰瑞集团官方微信发布声明,已于当天下午与鲍毓明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值得关注的是,杰瑞集团在发布的声明中,用的是“协商解除”,而不是将其”开除”为什么企业会采取这样的举措,这一举措又是否会存在法律隐患呢?针对这一事件,沪上两位劳动法专家李华平和周斌进行了详尽分析。

为何不是“开除”?仍处于“涉嫌”过程中

在不少人看来,鲍毓明既然“涉嫌性侵”,被单位开除理所当然,但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真是如此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目前该案正处于侦察之中,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李华平就指出,鲍毓明是否具有性侵行为,仍处于“涉嫌”过程中,尚未作出结论。鉴于此,如果杰瑞公司直接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还存在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性

周斌也表示,此前“上海地铁九号线的“咸猪手”事件中,锦江集团当机立断开除了“咸猪手”。但这两起事件并不相同,“咸猪手”是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才开除的,而“养父性侵案”目前公安机关还在侦查当中。2019年4月26日公安局还作出过撤销刑事立案的决定。目前鲍毓明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暂时还不能开除

“协商解除”最佳?或许并非企业首选

李华平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杰瑞集团在声明中使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在李华平看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理由,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即可。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必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尤其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需要履行事先通知工会说明解除理由等程序,并要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李华平看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最优先的选择路径

不过,周斌对此却有自己的看法,他指出,应该先让鲍毓明停职,然后等公安机关侦查结论出来之后再作处理,该开除的就开除。如去年上海财经大学处理副教授性侵女学生案,就是采用了立即停课,经调查核实后再予以开除的办法。

是否存在法律隐患?若企业提出或有风险

在采访中,周斌强调指出,在这次事件中,如果是杰瑞集团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带来了一个法律隐患鲍毓明还可以要求杰瑞集团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究竟是否是杰瑞集团先提出的呢?从目前的公示来看并不确定,但可能性较大。因此,周斌认为,企业先对鲍毓明停职调查,再作正式处理,则可以避免这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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