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24年杀人犯因没有绿码自首,走投无路

没有绿码,我走投无路了!" 杀人犯逃亡24年后自首,潜逃24年杀人犯因没有绿码自首。5月3日,一男子来到杭州乔司派出所投案自首。男子说自己叫时某,甘肃省清水县人,24年前因为一件琐事伙同他人将同村村民伤害致死后潜逃。


潜逃24年杀人犯因没有绿码自首,走投无路


前段时间来到杭州打工,因为没有身份证和绿码,找不到住处,只能在街头流浪,身上的钱也所剩无几。到了第三天,被逼得没有办法了只好到乔司派出所投案自首。

原来,24年来时某一直没有身份证和手机。当年出逃时,他没有带行李和随身物品,这么多年一直在全国各地漂泊,靠打零工为生。因为害怕被抓,时某不敢和家里有任何联系,“当年我爸妈已经六七十了,我连电话也没有。

”他不敢和别人交往,也不信任别人,多年一直单身。因为没有身份证和手机,这么多年他一直在工地干活,现金结算工资。他在每个落脚点都不敢多待,在温州待了一年,便考虑换一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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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绿码,本身需要填写一套详细个人信息,作为潜逃杀人犯而言,这正是他最惧怕的,以至于流浪街头,生命和自由如何选择,经过权衡之后,其选择了后者,绿码的‘通行证’作用值得借鉴推广。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所以自首中,主要看两点。

是否是自动归案。是否如实供述罪行。本事件中,该男子符合上述两点,属于自首。如果该男子隐瞒了其它犯罪行为,则仅在如实供述的罪行中,属于自首。自首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犯罪较轻的,可以突破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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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事件、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的表现等情况。本事件中,该男子虽然是自首,但是可以减刑的幅度应该不会特别大。因为其属于走投无路,说明其悔罪程度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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