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一男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獲刑兩年


民和一男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獲刑兩年

近日,民和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陳某,男,系青海省海東市民和縣人,初中文化,本縣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6年11月,民和縣法院受理了原告民和縣西溝鄉某三個村委會訴被告陳某的三起民間借貸糾紛系列案,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達成協議,被告人陳某承諾於2016年12月30日前返還三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計700餘萬元。2017年10月,民和縣法院又審理了原告民和縣巴州鎮某村委會訴被告陳某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判令被告人陳某返還原告股金及2016年分紅款共計82.8萬元。調解書和判決書生效後,被告人陳某一直拒不履行,後上述四原告相繼向民和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和縣法院在依法執行過程中,被告人陳某拒不配合執行,並將資金投資於其他企業,經法院多方調查取證,證人張某等3人的證言均證明被告人陳某經營的其他企業正常營業且有收入,但陳某長期以多種理由推脫,躲避、逃避執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遂民和縣法院先後兩次依法對陳某予以司法拘留。截止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之日,被告人陳某仍未履行,致使債權人遭受了重大損失。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被告人陳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以案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所得收入不管是用於日常生活開支,還是用於企業經營開支,均屬於一般的債務支出,其歸還優先級均低於已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的生效裁判所確定的歸還義務,在執行過程中,陳某投資經營其他企業也有收入,所得收入完全可以主動履行義務,但被告人陳某一直不予履行,其主觀上具有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故意,其行為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故應對其作出有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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