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起“涉農”濫伐林木案正確適用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

雅安日報/北緯網訊 未辦理林木採伐手續就組織工人對自己承包範圍內的天然林、人工林等進行採伐,殊不知這已經違法。

近日,天全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劉某某、徐某某等4人濫伐林木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天全縣法院採納天全縣檢察院確定刑量建議,分別判處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八千元。

原來,當地村民劉某某、徐某某等4人於2004年3月29日共同承包位於本村的林地,開始在承包林地內進行植樹造林等經營性活動。

其間,4名被告人以之前栽種的泡桐樹遭受病蟲害為由,自2014年開始在承包範圍內的林地進行更新造林種植新樹種“黃柏”,在未辦理林木採伐手續的情況下,組織工人進行清林,對承包範圍內的天然林、人工林進行砍伐、放水等採伐行為。經林業專業技術人員鑑定,濫伐林木蓄積共計407.609立方米。

該案於2019年11月26日由天全縣森林公安局向天全縣人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天全縣檢察院審查認為,4名被告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擅自在承包林地內非法採伐天然林木、人工種植林木蓄積共計407.609立方米,屬數量巨大,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4名被告人在自己承包的林地裡擅自採伐自有或者天然林木,採伐的主要目的是更新林地品種,重新種植的樹木已成林,與其他毀壞森林資源的行為相比,惡性較小,且4名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並表示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因此,天全縣檢察院建議對4名被告人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天全縣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林木是森林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調節大氣、保持水土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天全縣檢察院在辦理濫伐林木等破壞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中,充分發揮主導作用,促使被告人認罪認罰,堅持懲罰犯罪與環境修復並重原則,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自己承包範圍內的林木為什麼不可以隨意砍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砍伐自留山上零星樹木,無須辦證;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記者 李曉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