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以前年度欠薪,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某企業欠發職工多年工資,今年上級公司籌措資金想補發欠薪,待解決人員等歷史遺留問題後再申請破產。但若按正常發薪計算個稅,稅率會偏高,職工有意見。請問對這種困難企業補發欠薪有沒有個稅方面的特殊規定?

答:補發欠薪,屬於員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且所得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補發當月,因此,扣繳義務人支付欠薪並代扣代繳(或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並於次月申報繳納時,不存在加收滯納金問題(即使該欠薪按權責發生制,屬於往期應發工資)。

那麼,補發欠薪,如何計稅呢?如果將補發的欠薪全部計入補發當年的綜合所得,則對納稅人來說相當不公平,因為這樣會大幅提高適用稅率而多繳稅。

針對該問題,目前未見有相應的規範性文件進行明確。需要說明的是,除了問題所說到的情形,類似的情況還有:疫情期間,一些企業現金流出現問題,暫時無力支付工資,待到經營情況好轉時一併支付,如果該支付跨年,則會出現問題類似的情況。針對這一問題,期待總局進行明確。

建議合理的方法是:按補發工資的所屬期間(即:應發而未發的期間,如2018年欠發5萬元、2017年欠發6萬元)分年度確定收入額,減去對應月份應扣而未扣的減除費用(按新法的每月5000元標準,從更有利於納稅人角度考慮)及各項扣除(已經申報扣除的,不再重複扣除),適用年度綜合稅率表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如欠薪包括年終獎,則年終獎部分可由納稅人自行選擇是否單獨按財稅〔2018〕164號文規定,單獨按年終獎計稅。

參考:

Ø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調整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個〔1997〕101號)

一、對納稅人一次取得數月工資或補發調整工資徵稅問題。  

鑑於有的單位因資金短缺,對所屬人員月工資(不包括當月應領取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年終分紅等)數月集中支付;有的單位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標準調資,還有的晉職、晉級,其上調工資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補發。對確有上述情況的單位,報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可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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