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信陽人在300多人微信群裡罵(jué)人,結果悲劇了

原告李某與被告洪某(商城縣達權店鎮人)同在浙江某地經營布藝生意,為方便運輸和行業交流,二人均加入了“**貨運”微信群,該群目前有群成員330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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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二人曾經有過訴訟紛爭,被告洪某一直對原告李某心懷不滿,數次在“**貨運”微信群中使用汙穢性言語辱罵李某。多次的辱罵讓李某十分難堪,盛怒之下李某以名譽權受到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洪某停止名譽侵害行為,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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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縣法院達權店人民法庭受理了此案。由於原、被告均在外地經商,送達十分困難,法官通過多方途徑找到被告微信。在成為微信“好友”後,法官與被告在微信上聊起了家常,釋法講理,申明利害。被告洪某決定積極應訴回家參加庭審,當面向法官表示願在微信群中向李某公開道歉,當場簽下保證書,李某表示認可並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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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哪些呢?《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合併適用”。


法官提醒: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名譽權保護同樣適用於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而且與現實生活場景相比,微信群、朋友圈更便於保存證據,有利於受害人維權。我們在社交網絡中也應當謹言慎行,遵守法律規定。(商城縣法院 張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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