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再入職怎麼報個稅專項扣除

答:【例】某員工2019年1月10日新入職B單位,B單位在2019年2月實際發放工資,並在2019年3月徵期為申報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2月的個稅:


(1)該員工在新入職B單位僅取得1個月的工資,預扣預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應該累計減除費用為5000元(5000元/月×1個月);

(2)由於個稅扣繳申報系統是按照入職的時間算減除費用,如果採集該員工人員信息時,入職日期是1月,則2019年3月徵期為申報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2月的個稅,累計減除費用為10000元(5000元/月×2個月);

必然會造成人力資源部門計算工資個稅時,累計減除費用為5000元,不是按10000元計算預扣預繳的個稅

特別是該員工如果2018年12月在原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且在2019年1月實際發放工資,並在2019年2月徵期為申報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的個稅,已經扣除減除費用為5000元,這樣就會造成該員工2019年度扣了13個5000元,必然次年3-6月份要去彙算清繳補稅(除非其全年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

(3)如果出現上述問題解決方法

新入職B單位在申報採集人員信息時,受僱從業日期需要選擇為2019年2月(可以修改),這樣減除費用為5000元.

◆ 根據為該員工申報個稅的稅款所屬期來判斷選擇受僱從業日期

離職再入職怎麼報個稅專項扣除

個稅專項扣除中的累計預扣法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第六條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見附件),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餘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

一定要注意,累計收入是在本單位累計的,累計專項扣除也是在本單位累計的,累計專項附加扣除也是在本單位累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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