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不少用户来电、线上留言、邮件咨询,询问我国进出口口罩事宜,咨询内容包括口罩的海关HS编码、申报品名规格规范、进出口关税税率、出口退税、海关监管条件与要求、中国与美国间互相加征关税、减免税条件等,海关律师现就各有关咨询事宜统一答复如下,供参考:
一、关于口罩的海关HS编码
除了极少数有特殊功能的口罩,绝大部分口罩应归入税号63079000。
二、关于口罩的税则规范品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口罩位于第十一类第六十三章第一分章,品目为6307,其规范品名是“纺织材料制未列名制品”,
三、关于口罩的规范申报要素
申报规范要求是:品名、成分含量。
四、关于口罩进口税
进口关税税率:最惠国税率6%,普通税率100%。
进口增值税率:13%。
进口消费税:无
五、关于口罩出口税
口罩没有出口关税。
六、关于口罩的出口退税
口罩的出口退税率为13%。
七、关于口罩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
口罩进口、出口,海关均无特别的监管要求、检疫要求。
八、关于口罩,中国与美国间互相加征关税
中国是否加征: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 (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附件2,有1078个税目商品,口罩在其中,加征税率为10%。
美国是否加征:属于美国加征范围,详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https://ustr.gov/。
九、关于口罩,中国美国的排除加征
中国是否已排除: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2019〕2号),属于第二批中可申请排除清单,但是至今没有被排除加征
美国是否已排除:美国企业可申请排除口罩进口加征关税,但是目前只有少数企业获准豁免。详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https://ustr.gov/。
十、关于抗疫期间口罩进口特殊政策
不加征且减免: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对于为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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