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隱瞞精神分裂症病史懷孕後復發,丈夫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你怎麼看?

行攝青年


你好,我是精神科醫生,說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做為夫妻丈夫有妻子所患疾病的知情權,尤其精神分裂症屬於遺傳學疾病,直系血親的遺傳幾率還是不低的,必須婚前告知配偶,好讓配偶進行自主選擇。而且這個妻子是在懷孕後復發,是否懷孕前患者在暗中自行服藥,懷孕後停藥導致復發?這些都要詢問患者搞清楚,如果懷孕前確實服用抗精神病藥物,我建議還是終止妊娠,畢竟精神科藥物對胎兒的神經發育有很大影響,即使受孕後停藥,殘留的精神科藥物仍會對胎兒的神經發育起到重大的影響。

說說起訴離婚,我國法律規定與精神病人在非發病期是可以離婚的,但要首先變更監護人,將丈夫的第一監護人變更成患者其他家屬後再行起訴離婚。

最後,婚姻畢竟是兩個人的人生,請一定三思而後行,且行且珍惜!


我說精神


這幾年也有遇到這樣的案子雖然不多,多數是調解離婚的,說說個人的理解吧。男人起訴確認婚姻無效是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一方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後沒有治癒的。起訴離婚是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不管是主張婚姻無效還是要求直接離婚,都是根據精神疾病為依據,但是最終沒有得到支持,純粹從法律對以精神疾病為由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者離婚的規定來談,男方估計沒有足夠證明女方疾病確診的證據,精神疾病是否是不能治癒也估計沒有權威結論,最終結論是證據不足,自然不能得到支持。女方懷孕期,為了保護婦女權益,法律是規定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根據是婚姻法34條。根據已經查明事實,精神疾病是暫時沒有確切證據,但是女方懷孕是確切無疑的,最終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是不可避免的。從解決問題角度出發,起訴不是最好的辦法,持續溝通才是出路,爭取為了長久之計確認病情嚴重程度,然後確定是否保留孩子,如果確認了病情,最好給女方適當的金錢補償,好合好散,訴訟是很費時間和精力。


孤獨1749


古有七出三不去,今也有“三不去”,丈夫想要不負責任,沒想到一腳踢鋼板上了。


為什麼不允許離婚?

其實很多人都不知道,離婚這事兒不是想離就離的,這也是對婚姻中弱勢群體的保護。

之前在其他問題上,探討過所謂的“七出三不去”。喜歡看古裝片的朋友,肯定對“七出”比較熟悉,而這個三不去,其實就是不允休妻的基本條件。

三不去就是: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

簡單來說一下,第一條就會媳婦孃家沒人了,沒親戚了,這就不能休;第二條是媳婦給婆家守過三年孝,這個三年孝在民間稱作重孝,裡面的規矩很多,這裡就不囉嗦了;第三天就是媳婦嫁進來之前丈夫窮,之後丈夫有錢想休妻?門兒都沒有。

第三條特別適合在現代推廣,現在的人有錢了就換媳婦的多了去了。

其實,今天也有“三不去”,通俗點的話說,就是訴訟理論不允的狀況:

第一,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終止妊娠六個月內,不允許訴訟離婚。
第二,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婚姻保護。

這三條也充分體現來了對婚姻中弱勢群體的保護。

這裡面提到了精神病人,咱們重點說說:

不是說所有精神病人都不允理論,這裡有一個條件。

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

也就說了,因為妻子婚前隱瞞,並且婚後存在經治不愈,是可以在妻子產後一年後,或是終止妊娠六個月後單方面提出離婚的。

從權力上老說,這個丈夫確實有這樣的權利。


咱們再從情理來說說這件事兒。

人類從來都不是一種規則動物,所以我們的規則永遠是底線,而不是日常要求。

可以理解為,我們每天生活在底線之上,只要不違反規則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可是有些底線,不太符合人的情感訴求,所以就有了情理。

這個丈夫能離婚嗎?——肯定能。畢竟妻子隱瞞在先。

可是,畢竟茫茫人海之中遇到了對方,總不能說不要就不要了吧?

很多人對於精神病是比較忌諱的,但是精神病本來就是很普遍的一種病症。

《法制日報》在2015年5月3日發表過一篇文章《建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專項基金》,裡面有一句話簡單揭露了以下數據:

根據2009年國家疾控中心統計數據顯示,我國重性精神病人數已超1600萬人。

重性病人都達到了1600萬,普通病症的病人會有多少,大家其實可想而知。

所以,如果你不小心愛上了一個帶有精神病的病人,或是曾帶有精神病但治癒的病人,其實,本質上是一個大概率事件。

每個人都有可能存在缺陷,如果這個缺陷並不至於造成更大的缺陷,那就把缺陷留下吧。而且精神分裂是能治癒的,好好的預後,和正常人不會有任何區別。

其實,很多所謂的精神病都是心因反應,在加上遭到一些歧視,最後造成愈演愈烈。

有人覺得精神病會殺人。

說實話,如果一個人的精神問題導致他完全無法控制行為能力,這個時候還不把人送到精神病院,非得等著自己挨刀,別人也沒什麼辦法。


筆者覺得,這樁婚姻還是好好溝通一下吧,法律是規則,規則永遠是冰冷的。婚姻中存在愛情,愛情卻是最溫暖人心的。其實妻子的精神分裂已經被治癒了,此時的精神問題更可能是孕期抑鬱症,多關心下妻子,多瞭解下知識,再找專家有效評定一下,最後在作出決定也不遲。


小言詹詹




結婚妻子懷孕兩個月後,發現妻子精神不正常。醫院檢查結果是妻子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

精神分裂症治癒後,終身不復發的個例很多,我們村就有好幾個。復發的原因可能是你們兩個吵架鬥嘴而使其生氣過多而致。

此時做為丈夫,應該盡起職責,對其百般呵護,耐心誘導,讓她擺脫心理壓力,早日恢復健康為好。可是你卻反其道而行之,對其進行訴訟離婚,對於一個精神分裂症患者來說,這不是雪上加霜,又一個沉重打擊嗎!這樣做的結果不但不利於她的疾病治療,而且會有加重的可能。

妻子在懷孕和哺乳期是不允許離婚的,這是一個對女人負責的一條法規。希望你打消這個念頭,悉心照顧好她們母子,通過努力,建立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


石韮花開放的季節


這個事實上涉及到《婚姻法》,由我來具體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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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

法律上,雖然直接規定了無效婚姻的情景,但是現實情況還是要做區分的,在此我作以下的分類。

A.自始無效的婚姻

這個自始無效的意思,指的是無論如何都是無效的情景。

一般包括兩個:1.重婚。2.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首先。重婚的行為,直接觸犯了《刑法》關於重婚罪的認定,因此,只要存在重婚行為,這樣的婚姻無論如何都不被法律接受。

其次如果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這種親屬血緣關係是永遠不會變的,屬於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因此任何情況下的事實婚姻的不能被法律承認。

B.可撤銷的婚姻

這個可撤銷的婚姻,指的是以前因為一些原因結婚,後來有異議,請求撤銷。

包括三個:

  • 1.沒有達到法定年齡

  • 2.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 3.被脅迫。

這三個情況,如果一直滿足條件,例如婚後疾病一直不治癒等,那麼這些情況也都是無效的婚姻。

但是,我之所以把這些稱為可以撤銷,是因為這些婚姻行為,會因為時間變化,而導致客觀條件變化。

  • 比如,當初沒有達到年齡,幾年過去了,現在年齡夠了。

  • 再比如,當初是被脅迫結婚的,現在相處有感情了,不願意離婚了。

  • 或者,當初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後來治癒了。

這些情況下,法律上強制拆散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最後,提一下女方在婚姻法上受到的保護

一般,在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而女方可以。

所以,在案例中的情況下,也難怪法院駁回丈夫訴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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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家


為什麼是婚後一段時間才發現呢?

這樣叫人怎麼信服!

可能就是你這個丈夫不好,


婚後才得的病吧!

三八婦女節才剛過完,在此還是奉勸各位男士,結婚的關愛自己的老婆,還沒結婚的關愛自己的女朋友。

就算真的是婚前就有的病,你自己也有一定的責任,沒了解清楚一個人就和人家結婚,你現在還有臉起訴離婚?

法院駁回應大讚,好好對自己老婆吧,說不定你對她好點,哪天精神分裂就痊癒了呢。


農人叨嗶叨



看到了這個有點悲傷的問題,也看到了二十幾份答案,對於法院這樣的判罰結果,個人感覺是一個比較現實,也比較公平的裁決,應該為法院這樣的判罰點贊,也對案件中的各位表示理解。

只是,對於這個問題下的某些高贊高閱讀量的答案,比如那個排在第一位的“田園女詩人”的回答——“萬惡歸男論”,把一切原因和過錯都往丈夫身上甩,我就感覺這個似是而非的分析,亂帶節奏的推理,和她的“金融證券”職業明顯的不匹配。如此感性的分析問題,她是怎麼在血肉紛飛的市場中存活下來的,在那個比山高、比海深的江湖中如何博弈到今天的?我表示,很好奇。這份好奇,無關職業,無關性別。



具體到這個案件中,我們看到的是在婚姻這個終身大事的蓋子下,形形色色的人,形形色色的事,形形色色的觀點。以前,和老婆去辦理結婚證時,也進行過體檢,只是都是一些比較泛泛的檢查,像題中這樣的“精神分裂症”是婚檢查不出來的。而“精神分裂症”本身就有一定的隱蔽性,有一定的週期性,如果不發作,是很難看出來的,這也是為什麼,直到妻子發作時,老公才第一次知道。

至於法院的判決,駁回了老公的離婚請求,根本參考點,是對孕婦和胎兒的保護,是考慮到生活的需要,是對“弱勢群體”的側重,但不是無條件的妥協,而是有期限的保護。比如,當孩子兩歲以後,如果老公再起訴離婚,那這個案件就會是另外一個性質,判決結果可能和現在就不一樣了。



從同理心而言,我們作為旁觀者,最希望的,就是以孩子為重,以孕婦為重,對病情進行控制,最後協商處理,過一家人,也不容易。


體育情深


我堂哥初戀失敗後就得了類似精神病一樣的病,到處治都沒弄好,一弄好幾年,到三十歲家裡人都急,因為只這一個兒子,想辦法控制他病情的同時給他找老婆,但是臨近的人都不願意和他見面接觸,三十二歲家裡人終於說了一個家裡條件不好的女孩,然後結婚了,說來奇怪,自從結婚後,完全好了,一次沒發過病,而且人也很努力幹活,賺一百就上交老婆100的,然後老婆再給零頭的零用錢!!現在一兒一女了,都很活潑健康。而且他自己接業務做點生意,把老婆孩子都帶身邊,只是自己從不帶孩子,不過賺錢真是賺多少上交多少,其實現在賺的在農村也不算少,但每次都感覺他苦哈哈的。不過全家人已經很滿意了,即使堂嫂很多時候做人做事不到點上,但是非常包容她,基本上就是帶孩子,婆婆在家時孩子家務都是公婆弄


宋之妙手


夫妻領取了結婚證就合法夫妻,離婚必須達到雙方感情破裂,如果因妻子隱瞞精神分裂症的病史而起離婚,法院肯定會駁回,不予支持,又因妻子懷孕,這時起訴離婚,拋開法律不說,就道德而言,不應該離婚,離婚對妻子今後的生活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除法院不支持外,其他任何人也不支持。
妻子婚前隱瞞病史不存在故意行為,妻子不是醫生,精神分裂症是全世界較為普遍的一種疾病,根據我國1994年的調查數據顯示,我國城市地區患病率是7.11‰,農村4.26‰,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的工作、生活、學習壓力加大,患病率遠遠超過這一數字。目前,精神分裂症病因還未完全闡明,至今還沒有確切的實驗室檢查或者化驗結果支持臨床進行診斷,並作為依據。既然醫學都無法闡明,何來的隱瞞病史。

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愛她,就要關心她,讓心情愉快,才能不復發,好得更快,一味打擊她,增加患者心裡負擔,病情還會加重,還會反反覆覆。現在離婚是自由的,但是不能一方患有疾病的時候起訴,法院不予支持。


舞動人生124


懷孕兩個月,在法律上是不能離婚的,既然丈夫起訴離婚,那麼兩個人在一起也沒什麼意義,最好女的趕緊把孩子打掉了,趕緊離婚吧,精神分裂症患者是遺傳的,懷孕期間犯病了,肯定會遺傳的,勸女的馬上打掉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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