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牆、防火隔牆設置場所彙總!

一、防火牆設置要求

1. 防火牆應直接設置在建築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防火牆的耐火極限。

防火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1.00h。其他建築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0.50h時,防火牆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2. 防火牆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於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牆體時,應採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3. 建築外牆為難燃性或可燃性牆體時,防火牆應凸出牆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牆兩側的外牆均應為寬度均不小於2.0m的不燃性牆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外牆的耐火極限。

建築外牆為不燃性牆體時,防火牆可不凸出牆的外表面,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採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4. 建築內的防火牆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牆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採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5. 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6.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防火牆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二、防火牆耐火極限

防火牆的耐火極限一般要求為3.00h,對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因火災時延續時間較長,燃燒過程中所釋放的熱量較大,用於防火分區分隔的防火牆耐火極限應保持不低於4.00h。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和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以防建築內火災的濃煙和火焰穿過門窗洞口蔓延擴散。

三、穿越防火牆的管道

防火牆內不應設置排氣道、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對穿過防火牆的其他管道,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將牆與管道之間的空隙緊密填實;對穿過防火牆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當管道為難燃及可燃材料時,還應在防火牆兩側的管道上採取防火措施。

四、防火牆、防火隔牆設置場所彙總

防火牆、防火隔牆設置場所彙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