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山,“未成年強姦案冰釋前嫌”:仍在開會研究?

魯山,“未成年強姦案冰釋前嫌”:仍在開會研究?

教授講解

現在在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官方微博等渠道,那篇引發爭論的文章已經不知去向,但是這樣的輿論怎麼說停就停呢,

魯山,“未成年強姦案冰釋前嫌”:仍在開會研究?

“漂亮”的錦旗

魯山檢察院在案件中提到的“和解”,從法律上來說,不等於不用負刑事責任、更不等於案件的審結。有評論認為,案件引發如此大關注,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強姦未成年少女案件用“冰釋前嫌”這樣的表述十分不恰當,該案件的宣傳更沒有讓大家感受到法律代表的公平和正義。

更有網友又翻出了魯山檢察院經辦的另一起獲得河南省未檢十大精品案件的“李某某故意殺人案”。已有材料披露的信息顯示,該案件雙方當事人均為魯山某學校高一年級學生,系因校園欺凌而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魯山檢察院未檢科幹警在辦理該案件時,安排李某某與家人進行親情會見、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對被害人進行心理干預,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可笑舉動。

魯山,“未成年強姦案冰釋前嫌”:仍在開會研究?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說:在審理案件時候有它的靈活性,但是嚴格的講了行政訴訟,他關於訴訟和解的制度,它是不包含強姦犯罪這樣的一種罪行,檢察機關在法律層面的細節,特別是針對嫌疑人提起公訴的情況,檢察機關還更多披露,魯山縣委宣傳部一位工作人員昨天向中國之聲表示,相關部門正對這件事件進行討論研究,教師還指出,無論是強姦案還是其他案件,一旦確定性的以後,那是不會改變的,犯罪了說調解就調解視國法為兒戲?

魯山,“未成年強姦案冰釋前嫌”:仍在開會研究?

法律專家指出 : 經濟賠償是從輕處罰的理由,但不是無罪的理由,所以這個只是在量刑上的一種考慮,不能改變一個性質,現在總體來說就是我們在對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上刑事司法都是貫穿挽救教育,作為一個主要的處理方式,對於懲罰呢是放在第二位的,從很多案件來看呢,現在恰恰是被害人方的權益保障明確不足,而在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的一些政策來看呢,他是向有利於加快,一方面強調文化主義,強調慈愛啊,強調寬容寬厚啊,可能是現在少年司法案件當中的一種偏離的一個現象。

但是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是從輕處罰的理由,但絕不是無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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