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夺“鬼火一哥”称号,高明一群“精神小伙”大打出手

俗话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
如今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

各种“键盘侠"也应运而生

开始在网络上打起了口水仗

为争夺“鬼火一哥”称号,高明一群“精神小伙”大打出手

而还有一些人

秉持着“能动手,绝不吵吵”的原则

一言不合就报地址

直接线下约架

为争夺“鬼火一哥”称号,高明一群“精神小伙”大打出手

近日,在高明明城就有

一群小伙仅仅因为

某短视频平台上争论谁是“鬼火一哥”

而线下约架大打出手,甚至舞刀弄棍

场面一度十分混乱

……

4月17日晚22时许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接群众报警称

在明城镇八达园公寓对开路段

看见有约十多人拿着刀棍打群架


为争夺“鬼火一哥”称号,高明一群“精神小伙”大打出手


接报后

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调查

并通过调取周边公共视频

取得关键线索后


于4月20日上午

成功在明城镇某小区内

抓获何某文、李某豪等

涉嫌聚众斗殴人员


为争夺“鬼火一哥”称号,高明一群“精神小伙”大打出手


当日下午

经警方劝说并迫于公安机关压力

同案人员凌某敏、何某钦等4人

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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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4月16日晚上10时许

文某乐、何某钦等10多名人员

在明城广场非法飙车并拍摄短视频

发布到某短视频APP上

并自称他们是明城“鬼火一哥”


为争夺“鬼火一哥”称号,高明一群“精神小伙”大打出手


为争夺“鬼火一哥”称号,高明一群“精神小伙”大打出手


何某文看见后就表示不服

于是双方就在评论区互骂

还约定在4月17日晚上22点钟

在明城八达园附近河堤见面谈判


为争夺“鬼火一哥”称号,高明一群“精神小伙”大打出手


当晚双方共召集十余名

社会青年到河堤谈判

但见面后谈判不成就扭打起来


目前

犯罪嫌疑人何某文、李某豪等人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

公安机关依法处以刑事拘留


为争夺“鬼火一哥”称号,高明一群“精神小伙”大打出手

打架斗殴,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一、打架斗殴的治安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打架斗殴构成犯罪如何处罚


打架斗殴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打架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打架斗殴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很多人以为打架都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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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往往结果都是这样的

为争夺“鬼火一哥”称号,高明一群“精神小伙”大打出手


警方提醒


不要打架

打输住院
打赢坐牢
警察全天不打烊
但你最好别光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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