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人收送“黑钱”被判刑 黔西南14名公职人员受牵连

收“黑钱”,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黑钱”,14名国家工作人员牵连其中。黔西南州一招标代理人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日前被兴义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据了解,李某某系云南某招标代理公司黔西南分公司负责人,其利用招标代理公司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竞标公司人员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专家评审费、中标操作费等名义,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36.8万元。同时,李某某在开展招标业务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14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财物价值28万多元。导致这些公职人员在竞标时,对李某某的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未提反对意见,使得李某某在招标代理中谋取了竞争优势,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量李某某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行贿事实并已退缴36.8万元受贿款等量刑情节,法庭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宣判。

  另外,涉案的14名国家工作人员已受党纪国法处理。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韦明皇 岑云萍 张体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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