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政部处理决定书看招标文件有问题,后续投诉处理的做法参考

从财政部处理决定书看招标文件有问题,后续投诉处理的做法参考

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四十九号)为基础,旨在为政府采购活动由于前期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导致牵连关系的质疑投诉纠纷的解决途径提供参考。文辞不当之处,请予以指正。

问题情形: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供应商按照财政部令对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不服,认为其侵害到自身合法权益的,均可以提起质疑和投诉。但是有一种情形,财政部门在审慎审查了相应政府采购的整个流程发现,后续的质疑和投诉主要是由于前期的采购文件编制出现问题导致的,质疑投诉问题和采购文件的问题存在一致性和牵连性。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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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途径有二:

一是进行分别处理,前期招标文件问题由财政部门主动发起监督检查程序予以处理,后续质疑投诉问题,在94号令的框架范围内一一回应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比较简单,分别处理之后,各个法律文书相互独立,但是后续需要注意的是两套程序,两套处理结果针对的是一个采购项目,其前后具有牵连关系的,需要达成处理结果的自洽。

二是就前期的源头性根源性问题进行处理,后续产生的问题不在予以评价,这种处理方式就是目前财政部749号公告案例中采取的,“由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不再对投诉事项11进行具体审查。”这种处理方式省却了第一种处理方式可能导致处理结果不一致的逻辑不统一的问题,直接从招标文件的编制问题进行处理。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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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二种解决途径的使用适用范围是要注意的。对于其适用范围必须是前后同属于一个采购项目,时间上程序上存在前后的牵连关系,换而言之,后一个问题是由前一个问题导致的。此外在法律救济权利上看,第一种处理方式的救济权利因为是两个程序,就会产生两个救济途径,即使在处理结果上能够达到自洽,在后续如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对此仍然不满意就可以对形式上两个处理结果分别救济,只要其中一个存在问题,另一个也要收到相应影响。第二种处理方式基本可以做到殊途同归,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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