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反悔的,可以要求退房嗎?

一代球痞


2019年6月,某置業公司與高某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根據合同的約定,高某購買某置業公司開發的洋房一套,總房款為620餘萬元。同時約定高某於簽署合同時支付付總價款的40%,即250餘萬元的房款給某置業公司,2019年7月前將剩餘的370餘萬元房款支付完畢。直至2019年12月,高某剩餘房款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某置業公司多次向高某催交按揭資料及拖欠的購房款,但高某依然沒有依約支付。在多次催告未果的情況下,某置業公司將高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370餘萬元剩餘房款,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共計30餘萬元。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對合同未及時履行的事實並無異議,但認為原告對小區的規劃設計存在變動,被告承諾的有關事項不能兌現,所以被告提出不想再購買此房,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還提出原告在簽訂預售合同之後,將合同全部收回,被告處並沒有當初籤的合同,也不知道付款時間,雙方就此事進行過多次交涉,未達成一致。原告則稱,合同簽訂後為了避免丟失,確實未將簽訂好的涉案合同給被告。根據雙方陳述,案件爭議焦點為:涉案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應被解除?被告是否應支付原告欠款本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同時在銷售期間也無證據證明原告存在對小區規劃變動的情況,雙方應依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涉案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一方當事人被告應當在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持有一份合同原本,但原告在被告在合同上簽字後,一直拒不向被告提供合同,被告手中不持有合同,不明確具體付款時間,故不應承擔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責任。綜上,法院遂依法判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被告應支付原告欠款本金,但不應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簽訂後,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開發商應及時將合同原本交予購房者,否則也將承擔不利後果。同時作為購房者,買房時應秉持謹慎的態度,合同簽訂後要及時履行付款義務,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房產律師夏廣域


在這裡,小編建議購房者,買房不是兒戲,也不是一時衝動!請考慮好後,再下手買房!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如果反悔了,就要為自己盲目衝動買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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