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孩子未登記,夫妻離婚後怎麼辦?

市民潘女士:我和丈夫結婚10餘年,一直未能生育。兩年前,我們通過親戚收養了一個女孩,但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現在,我們兩人因為感情不和協商離婚,對於孩子的撫養問題產生了爭執,都想撫養她,該如何解決?

安徽吳鹹亮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鹹亮:根據《收養法》,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你們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因此收養關係未成立。兩人與“養女”之間並未形成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離婚後,無論誰撫養孩子,都應當去辦理收養登記且由自己承擔撫養費。

記者 楚楠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