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姨案,“收買”與“收養”,一字之差,千里之隔

孩子是最好的未來,然而,每當拐賣兒童的案件發生,摧毀的,則是一整個家庭的幸福。19年下半年,“梅姨”這個名字進入到公眾的視野當中,難以想象,這麼一個聽起來很有親切感的代稱,竟是數宗拐賣兒童案的關鍵人物。而就在昨日中午,其中一名曾被“梅姨”拐賣的、已經十五年沒有下落的申聰被警方尋回,並將等待與其生父申軍良於廣東認親。

案情回顧

申軍良之子申聰於2004年1月6日出生,2005年1月4日上午在增城一出租屋內被人搶走,失蹤時,申聰尚未滿一週歲。2016年3至4月間,涉案人員張維平等五名犯罪嫌疑人落網。2017年6月,張維平供述其共拐賣9名兒童,均通過“梅姨”介紹和聯繫轉賣,申聰在列。2019年11月13日,申聰等兩名被拐兒童被找到。2020年3月5日,申軍良被通知前往廣東認親,此時距離申聰失蹤已經過去整整十五年,申聰也剛滿16週歲不久。

法律分析

根據中國新聞網的報道,申軍良的代理律師透露,申軍良方面要求司法機關依法對拐賣兒童的行為進行嚴懲,並考慮對申聰養父母及拐賣人員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部分網友看到這一消息後,認為申聰的養父養母有值得理解甚至同情之處——將申聰從嬰幼兒撫養十餘年需要耗費時間和經濟成本,故對申軍良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一舉動表示不能理解。

事實上,無法理解背後原委的網民是混淆了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和“收養打拐解救兒童”這兩個概念,雖然只有一字之差, 但在法律上則會收到截然相反的評價。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如果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則已經觸犯我國刑法,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我國《收養法》第四條又規定了可以依法被收養的情形: “下列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目前尚不明確申聰在失蹤後所在的人家究竟是處於知情狀況下的“收買”,還是通過合法途徑的“收養”。如果是前者,則該戶人家已經觸犯“收買被拐賣兒童罪”這一罪名;同時,由於申聰的生父申軍良在尋子過程中產生了高達一百五十萬元的花費,如交通費、住宿費、律師費等等,並因此欠下幾十萬元的外債,對於此部分開銷,申聰失蹤後所在的家庭則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同時,在拐賣兒童這個問題上,除明顯涉及刑法領域的相關罪名外,其在

民事領域還有另外兩個問題不容忽視:一是被拐兒童民事權利侵害及救濟途徑問題,二是被拐兒童被解救後的安置問題。

申聰和生父生母時隔十五年後還有機會重認,這對於被拐兒童及其家庭而言,已經是不幸中的萬幸。然而,還有很多像申聰一樣在極為年幼時就被拐騙或拐賣的兒童,或許並沒有那麼幸運,暫時還沒能與親生父母相認,此時,切實保護被拐賣兒童的民事權利就顯得極為重要。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同時,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因此,上述提及的相關權利被拐兒童均享有,也均應得到保護。然而,由於被拐兒童往往具有低齡化的特點,其對自身的民事行為及民事權利並沒有明確且全面的認識,此時,對其各項權利中的健康權、姓名權以及受教育權這幾項的保護就更應放在首要考慮的地位。

同時,申聰被找到的時間是2019年11月13日,而認親時間則是2020年3月5日。這意味著,在整個過程中,申聰始終是我國民法意義上的未成年人,而在被解救到認親的這段時間內,如何確保被拐兒童不會受到二次傷害就成為需要著重考慮的問題,具體體現在臨時監護人的選擇、對被拐兒童隱私權的保護等方面。

電影《親愛的》中有這樣一句讓人印象深刻的臺詞:“離家的路有千萬條,回家的路只有一條。”對於被拐兒童和原生家庭而言,通往團聚的道路或許艱辛,而此時對相關法律權益的保護或許會讓這條艱辛的道路多一些人性的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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