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的必備條款,一定增加這條,不經公告也能缺席判


合同上的必備條款,一定增加這條,不經公告也能缺席判

在實踐中,法院向被告送達應訴材料一直是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的一個難點,有些當事人為了拖延時間,拒絕接聽法院電話,拒籤法院文書等方式躲避、規避送達。為了規避該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19號】規定了關於送達地址的相關規定。


合同上的必備條款,一定增加這條,不經公告也能缺席判

《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

第8條: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

(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

第3條: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依照規定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積極運用電子方式送達;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並確認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充分利用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電子送達平臺。完善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進行送達。

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既可以是合同雙方因為合同履行而送達相關文書的地址,也可以是為將來發生訴訟、仲裁時,審判機關、仲裁機構為當事人送達訴訟和仲裁文書的送達地址。

北京儒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強烈建議,在經濟往來合同中,有必要將送達地址列為合同中的必備條款,進而解決在訴訟、仲裁活動中送達難的問題。


合同上的必備條款,一定增加這條,不經公告也能缺席判

合同約定送達地址條款參考範本

1.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合同各方一致確認以下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為各方履行合同、解決合同爭議時接收其他方商業文件信函或司法機關(法院、仲裁機構)訴訟、仲裁文書的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甲方送達地址:

聯繫方式:

乙方送達地址:

聯繫方式:……

2. 上述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適用至本合同履行完畢或爭議經過一審、二審至案件執行終結時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變更。

3. 任何一方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需要變更的,應提前3個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機關送交書面變更告知書(若爭議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解決)。

4. 合同各方均承諾:上述確認的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真實有效,如有錯誤,導致的商業信函和訴訟文書送達不能的法律後果由自己承擔。

5.風險提示。合同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不準確、或者送達地址變更後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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