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在疫期處理強制處分事項訊問採取什麼防疫措施?

為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臺灣地區各級法院在處理強制處分事項訊問被告時,發現被告是隔離治療中或有疑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症狀(例如發燒發熱、四肢無力、咳嗽少痰、呼吸道症狀等徵候)、接觸病例、中港澳旅遊史(含轉機)或其他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具感染風險的情形,應分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1.本於防疫優先原則,承辦案件法官衡酌被告相關症狀,應採取減少接觸、避免群聚感染以防堵疫情蔓延的相關措施。

2.如經通報已在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矯正機關或其他處所的被告有前述具感染風險情形的,法院應先聯繫該機關或處所,以瞭解掌握相關信息,必要時得采取遠距訊問或於管轄區域內就地訊問等適當措施。被告戒護方式,由法院與該機關或處所進行協調。採取遠距訊問前,應以適當方式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的意見,並在”司法院“依“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款規定核定範圍內辦理。

3.法院認為仍有提解被告到庭訊問必要的,應備具妥適的隔離防護措施,如所有人員(含被告)應配戴口罩,戒護人員必要時並得另著隔離、防護衣,並儘可能使用透明隔離設備隔離被告,另得關閉空調系統、開啟門窗,保持法庭的空氣流通,或於法院院區內擇一空氣流通,較空曠的適當處所訊問。

4.法院裁定羈押的,應先行聯繫矯正機關,告知被告相關信息,俾利矯正機關採取隔離等適當防疫措施,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防疫專線 1922) ;未裁定羈押的,法院仍應速聯繫衛生主管機關(防疫專線 1922) 採取適當的防疫措施。

辦理遠距訊問,準用“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的規定。

法院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使用遠距訊問時,應注意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以適當方式使無辯護人的被告獲知卷證內容。

第 33-1 條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法院在處理前揭相關事項時,應妥適保護被告隱私;在訊問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像。以上措施在法院處理少年保護事件時,準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