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不讓封陽臺,如果業主自己封了物業有權強拆嗎?

酸菜爹


物業不讓封陽臺,應該是你剛剛收樓不久吧,一般在房屋剛剛交付半年內,物業對封陽臺非常敏感重視,因為這段時間內,開發商要為樓盤確權,為後續業主辦理產權做鋪墊。如果有業主封陽臺,會導致整棟樓整體外觀不統一,與規劃設計不符,可能會導致該棟樓房管所查驗不通過,導致無法確權。無法確權,整棟樓的業主就無法辦理產權證,影響到的人更多更麻煩,所以,這個階段,物業對業主封陽臺管控很嚴格。

一旦樓盤確權通過,基本上物業對業主封陽臺就不再那麼關注了,前提是得滿足幾點:

1、沒有侵佔公共分攤面積;

2、對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沒有造成影響;

3、沒有明顯改變樓棟外立面的整體外觀。

如果,業主封了陽臺,物業有權強拆嗎?

很顯然,物業沒有任何權利強拆業主家的任何構件。物業公司是屬於服務公司,服務的對象就是全體業主,物業費某種意義上來說,只是全體業主委託物業公司代管,物業公司只能按照物業服務合同裡的約定來開銷業主集資的物業費,維護好小區的各項環境,合同以外的事,如果沒有全體業主的允許,理論上物業公司是不可以去做,不可以去花費物業費,不可以去開展與物業服務無關的工作。

不過話說回來,物業公司如果認定你封陽臺影響較嚴重,與業主溝通無效的情況下,通常會收集證據遞交綜合執法局,由政府出面處理。當然,還有一些不正規的物業公司會想方設法折騰你。無論是那種情況,對雙方都不順,最好是協商解決,該退讓的時候退讓一步。人生苦短,需要健健康康快快樂樂,沒必要找釘子碰。


物業小哥


陽臺能否封閉算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業主和物業往往各執一詞。業主要封閉,理由一是為了安全,二是為了方便使用;物業不允許,理由一也是為了安全,二是不影響外立面。有的業主不聽邪,堅持封閉,有些物業則蠻橫強拆並沒收裝修押金。那麼,陽臺究竟能不能封閉?應不應該封閉?應該如何封閉?物業是否有權制止和強拆?我們不妨就來聊一聊這個話題。

法律並未禁止業主封閉陽臺

1、佔有、使用陽臺是物權法賦予業主的權利。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這裡的使用即包括裝修、裝飾等。

而陽臺及其護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關於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的特定空間之情形(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因此,從物權法的角度,業主有權對屬於專有部分的陽臺進行封閉,這屬於物權所有人的正當權益,因為這樣做既沒有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也沒有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2、封閉陽臺不一定影響外立面。

物業公司反對封閉陽臺主要的理由就是影響外立面,其依據是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這其實是一種誤讀。

事實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並不包括改變外立面,改變外立面屬於第六條規定的限制性行為,其表述是“改變外立面,在非承重牆上開門、窗”,這個改變外立面除了在牆面開門、窗之外,應理解為外立面的水平向外延伸、擴展。也就是說只要封閉陽臺時,封閉物料沒有突出原有的外立面水平投影,就不屬於違規。而一些老舊小區在封閉陽臺時,向外擴展面積或者增加外展的雨棚,顯然就屬於違規了。

3、開發商通過臨時管理規約禁止封閉陽臺屬於有時效的約束。

開發商在預售合同中限制業主封閉陽臺,實際上對業主沒有約束力。而開發商通過旗下的物業公司在其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限制業主封閉陽臺,這個臨時管理規約只是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成立之後,業主可以修改臨時管理規約或者重新制定業主管理規約。

陽臺不封閉有哪些弊端?

陽臺屬於業主的專有部分,並且在購房時按照一半面積計價,在房價高企的今天,一個陽臺就是幾萬、十幾萬元,如果不封閉,就不能有效發揮陽臺的價值,業主等於花了一筆冤枉錢。顯然,禁止封閉陽臺損害了業主的權益。

陽臺不封閉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灰塵大,不易清理;

2、雨雪天氣導致陽臺積水、積雪,容易出現滲漏或加重陽臺負荷;

3、陽臺晾曬衣物及堆放的雜物影響外立面的美觀,遇有大風天氣容易飄落,存在安全隱患;

4、高層及超高層建築陽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根據《住宅設計規範》,陽臺護欄高度七層及以上不低於1.1m,實際護欄高度基本在1.15~1.2m,存在墜樓的風險,尤其是有未成年人的家庭。

因此,從使用功能和安全角度來說,陽臺應該封閉,尤其是高層和超高層住宅,陽臺必須封閉。

陽臺封閉應注意哪些事項?

封閉陽臺應注意安全因素及外立面的美觀,主要有以下幾點:

1、封閉陽臺不應過度增加陽臺負荷,應採用鋁合金、塑鋼等材料進行封閉,不應採用磚砌、澆築等方式改造護欄;

2、封閉物料不應超出陽臺外立面向外延伸或擴展;

3、封閉用料的色彩應與外立面的色彩協調一致,型材應與外立面開窗的型材類型與顏色保持一致,並採用同色玻璃;

4、封閉施工必須牢靠,符合相關質量標準,應由有資質的裝修企業施工。

物業是否有權制止和強拆業主封閉陽臺?

從前面的論述得知,封閉陽臺是物權法賦予業主的權利。但業主在封閉陽臺時,不應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業主管理規約的規定。

換言之,如果業主封閉陽臺的行為沒有違反上述管理辦法及業主管理規約,即不存在改變外立面或者業主管理規約沒有禁止封閉陽臺,物業公司就無權制止。

如果業主封閉陽臺的行為改變了外立面,比如向外延伸或擴展,或者業主管理規約中有規定禁止封閉陽臺,那麼,物業公司就應對業主封閉陽臺的行為加以制止。對於已經造成事實後果或者業主拒不整改的,物業公司應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而無權擅自進行拆除。

如何破解開發商臨時管理規約禁止封閉陽臺的規定?

新交付的住宅小區一般是由開發商旗下的物業公司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其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可能不允許業主封閉陽臺,這種情況下,業主如果想封閉陽臺,有兩種辦法可以破解:

第一、暫緩封閉,等到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重新制定業主管理規約或者直接修改臨時管理規約,取消禁止封閉陽臺的規定;

第二、聯合眾多業主與物業公司進行協商,由物業公司和業主共同制定陽臺封閉的標準和樣式,業主按要求施工,這樣既滿足了業主的需要,保證了外立面的美觀,同時也維護了業主與物業的關係。

總之,封閉陽臺關係到每個業主的切身利益,物業公司和業主應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前提下,通過溝通妥善解決這一問題。希望本文有助於提高物業和業主對封閉陽臺的認識。


小豬房論


視情況而確定物業是否有權限制業主封陽臺

1、若陽臺屬於業主住宅能專有部分,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部分,且在不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物業則無權限制業主封陽臺。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和七十四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2、如果業主封閉的陽臺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部分,那麼業主無權擅自封閉陽臺屬於違反物業合同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則物業有權制止業主封閉陽臺。

3、如果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裝飾裝修房屋,應遵守房率法規和該小區的《裝飾裝修管理細則》,《細則》要求“業主不得擅自封閉陽臺或平臺,不得在陽臺或平臺上搭建任何構築物,或改變其外表顏色,不得安裝防盜網或防護欄”,那麼業主不得擅自封閉陽臺,物業有權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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