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欲與收養19年的女兒解除關係,法院:該行為無效

  19年前,高某夫婦收養一女,19年後,他們欲與養女解除關係。近日,南靖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高某夫婦與養女的收養關係無效。

  2001年,高某夫婦將6歲的高某紅收為養女,在當地派出所落戶。由於相處不合,2005年,他們將高某紅送回其親生父母住處,除了平日需要戶口本辦理相關事項外,再沒有往來。隨著時間的流逝,高某紅長大成人,需要戶口本辦理相關事宜的次數逐漸增多。今年3月3日,高某夫婦為了將“養女”高某紅從自家戶口本移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收養關係。

  經辦法官發現,高某夫婦在收養高某紅之前,於1992年生育一子,且自收養高某紅至今未向民政部門登記。經法院釋明,高某夫婦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與高某紅收養關係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高某夫婦在收養高某紅之前,已生育一子,不具備收養人的條件,且至今未向民政部門登記,也不滿足收養的形式要件,其收養關係不成立,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據此,法院判決高某夫婦與高某紅之間的收養關係無效。

(廈門晚報記者 朱亞聖 魏明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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