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快看,這些情形可減輕處罰!

日前,《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称《裁量基准》)开始征求意见,文件根据不同的违法类型披露了多种情形,其中某些情形甚至可以减轻处罚。

新法后,违法成本攀升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例如,对销售假药行为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要按十万计。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罚款,也从货值金额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十倍到二十倍。


药店快看,这些情形可减轻处罚!


但是,每一个案件都不同,严重程度也一不一样,如何将案件判罚得公正、公平也考验着监管部门的经验和能力。因此,多地根据《药品管理法》,结合办案实践,出台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的在于压缩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空间,预防随意执法、人情执法。

不过,这对于药品经营者来说,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文件。它不仅可以帮助经营者更深入地了解、理解《药品管理法》,建立防范意识,还能在一些“紧急关头”找到一些补救方法,让结果不会变得更糟。

以下是《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笔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了一些与药店关系更为密切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经营者更深入的了解相关法律。

01.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4)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5)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1、减轻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但涉及特殊管理药品,以及注射剂药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除外:

(1)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药品质量符合标准,且尚未销售或者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2)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2、从轻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1)涉案药品质量符合标准的;

(2)符合裁量规则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3、从重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一)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涉及假药或者劣药的;

(三)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四)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五)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生物制品以及注射剂药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

(六)责令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的;

(七)符合裁量规则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02.销售假药的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1、减轻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但涉及特殊管理药品,以及注射剂药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除外:

(1)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3)主动采取改正措施、涉案药品全部召回,消除危害后果的;

(4)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2、从轻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1)擅自委托生产、配制药品,但双方均具备规定条件的;

(2)购进渠道合法的;

(3)符合裁量规则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3、从重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1)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生产使用的原料药、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3)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配制的品种为规定不得委托生产的;

(4)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没有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成品、半成品,或者超出双方生产许可范围的;

(5)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6)涉及特殊管理药品,以及注射剂药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

(7)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中2项以上情形的;

(8)擅自更改关键生产工艺的;

(9)生产企业在企业检验中弄虚作假的;

(10)超出药品核准经营范围的;

(11)符合裁量规则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03.销售劣药的

《药品管理过》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1、减轻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但涉及特殊管理药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除外:

(1)涉案药品风险性低,且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

(2)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2、从轻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1)检出的不合格项目为溶出度、水分等药品非安全性项目的;

(2)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购进渠道合法的;

(3)符合裁量规则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3、从重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1)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3)药品成分含量与标示量差异超过20%以上的,或者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热源、重金属等药品安全性项目的;

(4)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中2项以上情形的;

(5)符合裁量规则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04.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中药饮片的

《药品管理过》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减轻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明确,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涉及特殊管理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除外。

2、从轻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涉案中药饮片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且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购进渠道合法的;

(2)符合裁量规则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3、从重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生产企业在成品检验中弄虚作假的;

(3)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中2项以上情形的;

(4)涉及毒性中药品种、易制毒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5)符合裁量规则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05.生产、销售假劣药,对主管人员的惩罚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1、减轻行政处罚

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2、从轻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所获收入30%以上1.1倍以下的罚款

(1)能够证明完全履行了法定和内部规章制度规定职责的;

(2)符合裁量规则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所获收入2.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生产使用的原料药、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3)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配制的品种为规定不得委托生产的;

(4)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没有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成品、半成品,或者超出双方生产许可范围的;

(5)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6)涉案药品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中2项以上情形的;

(7)擅自更改关键生产工艺的;

(8)生产企业在企业检验中弄虚作假的;

(9)超出药品核准经营范围的;

(10)劣药成分含量与标示量差异超过20%以上的,或者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热源、重金属等药品安全性项目的;

(11)符合裁量规则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所获收入1.1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06.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减轻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明确,符合下减轻处罚情形的,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0.2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两年内初次违法购进药品,危害后果轻微的;

(3)社会救助对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5)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主动采取改正措施、涉案药品全部召回,消除危害后果的;

(7)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2、从轻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

(1)销售方通过伪造、变造、租借、买卖许可证、批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方式销售涉案药品的;

(2)涉案药品尚未售出或者使用的;

(3)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4)符合裁量规则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3、从重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7.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明知涉案药品来源不合法,仍然继续销售或者使用的;

(2)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3)两年内因违法购进药品被行政处罚过的;

(4)拒不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

(5)符合裁量规则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4.4倍以上7.6倍以下的罚款。

07.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且情节严重的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1、减轻行政处罚

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2、从轻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1)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销售方通过伪造、变造、租借、买卖许可证、批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方式销售涉案药品的;

(3)涉案药品尚未售出或者使用的;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5)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7)符合裁量规则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3、从重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1)明知涉案药品来源不合法,仍然继续销售或者使用的;

(2)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3)两年内因违法购进药品被行政处罚过的;

(4)拒不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

(5)符合裁量规则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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