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一男子從7樓踢下磚頭 汽車被砸

内蒙古一男子从7楼踢下砖头 汽车被砸

喀喇沁旗男子刘某某为发泄情绪,从7楼楼顶将三块砖头及一个卫星电视接收器踢至楼下小区过道口附近,致使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砸坏。近日,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此案为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首例高空抛物案。

案情回顾

刘某某家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某商业小区7楼,2019年9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回到家中,因感觉家中闷热,遂通过自家阳台东侧的梯子爬上楼顶散步透气,当日22时许,其在楼顶散步时被散放在楼顶地面上的砖块绊了一下,因饮酒过多导致情绪失控,为发泄私愤,刘某某故意将楼顶的三块砖头及一户居民家中的卫星接收器小锅踢至楼下小区过道口附近。坠物位置,正对楼中间过道口,邻近小区道路边缘。刘某某踢下的物品致使一辆私家车被砸中,车身多处损毁,造成损失共计14699.20元。事发后,刘某某回家睡觉。车主报案后,刘某某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抓捕归案。

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喀喇沁旗公安局于2019年9月29日将刘某某刑事拘留;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审查,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为宣泄个人情绪,明知从七层楼顶踢下砖头、卫星电视接收器等物至小区通道处,足以严重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某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检察官说法

用强有力的法制撑起一把安全伞,切实保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是道德的缺失,更是法律的缺位。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意见》的出台强调了刑事司法应积极介入社会治理,起到纠正、警示作用。《意见》指出: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严厉打击高空抛物行为,不单单是让犯罪者为罪行买单,更是倒逼人们自警、自律、自制,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要让高空抛物者在拉开窗户前,打消“出不了事”的侥幸,让一切高空抛物者意识到,在物品出手的瞬间,无论后果如何,良知就已抛却,罪责就已凝结。仍不收手的人生,即将坠向地面。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小区的户主反映,原来经常有高空坠物现象的发生,有时候是石头,有时候是啤酒瓶子,甚至有两次差点就砸到楼下的行人,但是都没报过警,从楼上往下扔东西的现象很危险,严重影响小区内居民安全,每次小区居民晚上回家都小心翼翼的。

喀喇沁旗检察院将结合该案的办理,针对居民住宅小区高空坠物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履职到位,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加强法治宣传,呼吁群众拒绝高空抛物,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来源:都市全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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