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收養制度,正在將孩子們送到“鮑毓明”手中

我们的收养制度,正在将孩子们送到“鲍毓明”手中

近来,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涉嫌性侵“养女”李星星的案件持续发酵,引起广泛的舆论争议。

在我们关注这个贴上了“高知的阴暗面”和“养父侵犯养女”等诸多标签的案件走向的同时,也必须得带着质疑和审视的眼光来看待相关的制度:

这种所谓的收养是否合法,买家和卖家又究竟是如何找到对方的?我们又该如何避免收养链下的未成年人受害?

一切恐怕要从“送养—收养”制度的原罪和人性的幽暗面讲起。

我们的收养制度,正在将孩子们送到“鲍毓明”手中

来源:新京报

源远流长的收养史

在以中国为代表的东亚文化圈里,送养、认养、收养、领养的风气古时就有了。

《诗经·小雅》中的“螟蛉义子,蜾蠃负之”,这个已被现代昆虫学证伪的典故,一直被古人当做拟制亲缘关系的象征,通过口耳相传和典籍流传了近三千年。

注:螟蛉是一种绿色小虫,蜾赢是一种寄生蜂。蜾赢常捕捉螟蛉存放在窝里,产卵在它们身体里,卵孵化后就拿螟蛉作食物。讽刺的是,古人误认为蜾赢不产子,喂养螟蛉为子,因此,民间说的“螟蛉子”,就是被收养的义子的意思。

拟制血亲,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典型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我们的收养制度,正在将孩子们送到“鲍毓明”手中

△螟蛉和蜾蠃

在古代中国,送养、收养的理由不一而足。

在那个年代,庄稼收成的丰歉,能在朝夕间决定许多家庭的生死与贫富,一旦落入穷困境地,将自家孩童半卖半送地交给他人抚养,既能减轻自家生存糊口的压力,对孩子来说,也不失为一个“更好的出路”。

对于收养者而言,或许是出于对“香火祭祀”的重视,或许是为弥补没有后嗣的遗憾,又或许是为了偌大的家业有个传人,他们也乐于把陌生的孩子带到自己的身边抚养。

于是,“卖儿鬻女”成为古代农业社会的晴雨表,在官方和私修的各色史籍中不断有所记载。

现行的中国收养制度已经不再像古代那样,靠烧黄纸祭祖、跪拜磕头来产生效力,取而代之的是,以《收养法》和《婚姻法》为核心构筑起来的一套民事法律和规范体系。

当代中国的收养制度

之所以要把本应属于意思自治领域的民事亲权关系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原因在于,收养关系的确立与婚姻、家庭、亲权关系等民事法律的重要内容息息相关。

注:意思自治,就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意志是独立的、自由的,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无论怎样歌颂收养者的善心与高尚,都不能改变收养制度的本质,即阻断由血缘产生的自然亲缘关系,从而使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建立起新的、拟制的亲缘关系。

在收养关系中,收养方负有抚养、照顾、监护被收养方的义务。然而,如果不对收养方加以严格的限定,很容易出现收养方滥用自己的监护权和抚养权,肆意侵害处于弱势的被收养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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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还需要与被收养的女性至少有40岁的年龄差异。

根据《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外国公民在华收养子女除了要符合上述规定以外,还要完成一系列繁琐的认证工作。

然而,这套“看上去很美”的制度,也像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具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被动性。因此,《收养法》的颁行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收养领域的乱象。

设立了层层关卡的法律规定,在别有用心的人看来无异于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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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例如一部分别有用心的西方天主教会男性神职人员,他们相当契合我国收养规定的形式标准:

大多受过良好教育,具有相当的社会地位与收入,完全具备抚养教育子女的条件,而其娈童癖好则不为人知。

在上世纪90年代,对于国外情况尚还懵懂的国内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保障机构,往往基于对宗教神职人员身份的盲目信任,将国内的孩童交给教士们收养。这些被轻率送养到异域他乡的孩童所遭逢的不幸,其惨痛程度自不待言。

同样是改革开放之初,被隔绝已久的大陆与港澳台、东南亚之间的往来空前密切。一批富贵归乡、同时又膝下寂寞的华人华侨,不约而同地动了在大陆收养儿女的心思。

这批看来光鲜的同胞中,固然不乏真心实意、存有善念的人,却也不乏怀有不可告人心思的龌龊之辈。他们利用大陆对外部世界还未形成清醒认知的时机,大肆“围猎”,不少被他们“收养”的大陆孩童承受了令人发指的性侵、虐待。

而与之相应的,《收养法》对国人收养子女的标准一直被严格地贯彻执行。

一些实质上不适宜收养子女的家庭或个人,没有被上述条条框框所排除,想方设法地绕过形式上的限制;而更多具有迫切收养需求的人,则囿于制度的约束,不得不另辟“蹊径”,求助于跨越法律、道德和伦理界限的地下收养网络。

无力养育孩童的原生父母和社会福利机构,则与他们一拍即合,一起构建起规模庞大的地下收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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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庆地区的数据为例 来源:新京报

如何减少收养链下的受害者?

在此市场中,贩卖妇女儿童的凶徒、收养方、送养方鱼龙混杂,人人打着“自发自愿”的招牌,在秩序无法穿透的黑暗中相互试探。

根据一些媒体的深度探访,通过在网上搜索关键词,能找到一大批所谓民间收养网站、论坛或聊天群,有些甚至堂而皇之地冠以“送宝”、“领宝”之名,在虚拟空间的法外之地中寄生蔓延。

我们的收养制度,正在将孩子们送到“鲍毓明”手中

在这些网站和群组中,等待领养的孩童如同货架上的商品,按照健康程度、样貌言谈等各种指标明码标价,“代办”收养手续、出生证等服务一应俱全,俨然已经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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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面对上述乱象,《收养法》和相关的法律体系无法应对。

如果一直守着苛刻、又欠缺实际意义的法律条文不知修改变通,则会导致正常收养无法进行,非法收养大行其道的尴尬局面。

那么,想把这个关乎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领域管好,要从哪些方面着手?

首先,应该以此次鲍某的个案为契机,“顺藤摸瓜”查清网络收养的乱象。

对那些披着送养外衣、实为买卖儿童的不法网站、论坛和聊天群,必须以雷霆之势扫荡干净,避免处于灰色地带的网络收养,变成性侵儿童的犯罪温床。

我们的收养制度,正在将孩子们送到“鲍毓明”手中

来源:新京报

其次是,深刻认识到收养制度对未成年人基本权益保护的影响,将目前设定的对收养形式上的限制,改变为“实质审核”。

重点审查收养人的收养原因、抚养教育能力与意愿,通过大数据和社会征信系统等加强对收养人的背景调查,从根本上消除畸形,病态的收养关系的生存空间。

让被送养的孩子们前往一个温馨的家,而不是恶魔的巢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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